由于偷拍并传播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资管新规及起草说明,当时借调原银监会的李某获刑。
5月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2月,在银监会法规部法制顾问处借调工作期间,原廊坊银行员工李某通过微信将当时央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拍照并发给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资产保全部经理郑某,后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美国彭博新闻社北京分社获悉后,给中国人民银行发传真申请采访。李某最终因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2018年11月15日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国家保密局密级鉴定书证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部分内容扫描件,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该材料泄露后,可能造成以下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将国务院有关金融改革和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决策过程及政策意图公开曝光,打乱我金融工作部署,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秩序。二是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政策酝酿过程中的分歧和政策意图提前传递给金融市场,可能加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行为,或利用“新老划断”的政策空间规避监管,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并加大未来政策实施的难度,影响政策实施效果。
拍成36张图片传给前同事“学习”,后被大范围传播
出生于1986年的李某此前是廊坊银行的一名女员工,2016年6月被借调至原银监会。
在银监会借调期间,李某负责法规部日常文件的处理工作。2017年2月16日下午,法规部法律顾问处的保密机上的OA系统收到一份文件,文件名称是“关于商请提供意见的函”,附件即为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资管新规。
2017年2月17日上午10时许,李某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尚处于内部征求意见阶段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起草说明,在明知该文件首页写有“机密”字样的情况下,用手机对文件中拍照后(共36张)通过微信发给廊坊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兼资产保全部经理郑某。
郑某在证言中表示,李某通过微信和其聊天,她说,央行联合三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正在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她看到了相关的文件。在这之前,网络上就有类似的传闻,郑某听说李某有这方面的文件,就想学习一下。李某把文件拍照以后,通过微信传给了郑某。
郑某看过之后,将文件照片转发给了廊坊银行主管同业业务的总监费某,费某将文件照片发布到了名为“费总工作汇报群”的下属工作微信群,该群成员廊坊银行金融同业管理部总经理陈某将文件照片发给了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翟某。兴业研究和廊坊银行有合作关系,兴业研究为廊坊银行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方面的研究,翟某是兴业研究的市场部负责人。
此后,翟某又将文件照片发到了“晨会小群”和“固收共进会”两个微信群。“晨会小群”微信群成员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鲁政委,将上述36张图片转换成为PDF格式文档发回“晨会小群”。后又经过群成员多次转发传播,导致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中不断转发,最终造成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
法院不采纳辩护意见,判处1年有期徒刑
对于李某的行为,其辩护人认为,李某将文件传给郑某个人用于学习,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是通过微信点对点的方式将涉案文件传给一个对象,并不存在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情形;李某将涉案文件传给郑某,是因为双方在讨论工作时提到这个文件,郑某让李某把文件发给他用于个人学习,李某发给他不存在谋取私利的目的。
辩护人还指出,李某的行为与文件公开以及可能的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本人的行为并不是公开传播涉案文件,涉案文件通过网络公开,但公开的结果并不是李某的行为造成的,因公开而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与李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将该公开状态及可能导致的结果归责于李某;李某在银监会工作属于借调,没有接受过系统、正规的保密教育,保密意识淡薄,其主观上没有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损害后果的故意,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努力防止不良影响的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分,不宜将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不过,李某在供述及自述材料中表示,其知道发送给郑某的文件照片是秘密文件,应该是机密级的,在这份文件的第一页左上角有机密的字样,知道这份文件是国家秘密,不能随便给别人看,发给郑某的该文件照片就没有拍带有机密标识字样的页面。其把文件处理完毕之后,按照领导安排出差了。
她还谈到,借调到银监会后,集体开会的时候强调过保密教育这方面的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