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初中国证监会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后,首个存托凭证(CDR)配套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出炉。证监会为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决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完成这一系列筹备工作后,一个全新的证券投资新品种——CDR,不久将在中国证券市场登台亮相。
存托凭证是在甲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乙国公司的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是属于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具体来说,甲国公司为使其股票在乙国流通,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乙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这一存托凭证可以在乙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的英文简称是DR,依国别不同而在前面加上代表国家或地区的英文字母,CDR就是在中国发行的外国公司的存托凭证。
引入CDR,适应了中国证券市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的需要,就近期来说,则满足了在美国上市的中国“独角兽”企业回归中国A股市场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涌现了大量以互联网经营为特色的科技创新企业,这些企业在股权设计上大多采用二元结构,不能在中国国内上市,包括阿里巴巴等“独角兽”企业在内的一批优秀企业,也因此远走美国市场。如今,在中国证券市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这些企业将陆续回归国内市场,不仅有利于国内市场分享其中的优质资源,而且将大力推进我国的科技创新,使证券市场真正对我国经济转型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引领作用。
中国证券市场引入CDR,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向全球优秀企业打开大门。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我国宣布了一系列扩大对外开放的措施,最近一个月来,我国金融、汽车制造等领域都宣布了新的向外资开放政策,证券业的各项开放新政尤为引人瞩目。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改,需要较长一段时间,而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存托凭证制度,由证监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修改相应的制度就可以,是一个务实而有效的举措。
证监会在就CDR发行与承销规则征求意见的同时,日前审核通过了台资企业富士康的IPO申请,显示出中国证券市场对外资开放的迫切性。未来,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我国可以用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同时推进,满足IPO条件的就IPO,不能满足IPO条件的,可以通过发行CDR的途径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从而有效地提升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
存托凭证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已经是一种比较成熟的投资品种,特别是在美国市场上的全美存托凭证(ADR)发行数量巨大,一些与美国证券法规有冲突的他国企业,通过这一途径成功进入美国市场。华尔街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金融中心,与这种灵活的上市制度有很大关系。上世纪90年代,我国一些在港上市的国企红筹股通过发行ADR实现在美国“第二上市”,现在中国建立CDR制度,可以为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打开方便之门,相信能够受到全球优质企业的欢迎。
应当看到,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炒作风严重,不仅加大了市场风险,也使一些企业上市变了味。如以往推出中小板、创业板,本是为推动企业风险投资和科技创新,但由于炒作风炽烈,一些创业企业在持股锁定期满即抛售股票,与投资者抢食市场红利,致使创新精神异化。鉴于此,此次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设立了“做市商制度”,可望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性炒作,保证CDR交易平稳进行。由于CDR是由外资企业发行,在监管等方面都面临新的要求,监管机构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严密监管异常交易,确保CDR进入中国市场后有一个良好开端。
本报特约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