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

1.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

1、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允许向商业银行直接借款,所以按照《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不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因运转经费不足可以向财政申请借款。

《人民币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事业单位可以经财政部门批准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有专款收支业务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可以是多个。

3、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后,事业单位所有存款账户全部注销,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一个小额现金账户,有特殊专项支出的可以开设特设专户。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事业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

2.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要求

修路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市政修路:

市政工程有大有小,有运行维护工程,改造维修等,有新建大型小型等。小型的维护维修,可能市政委自己的内部职能部门就决策了,财政每年会有一定的资金盘子给市政,由市政自己决定做哪些项目。

一个大型、新建市政工程,通常有立项、可行性研究、核准、设计招标、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竣工等环节。

立项报告一般不难通过,经财政、国土规划、上级专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会签后交发改委,他会纳入预备项目库,然后发给你一个同意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意见。

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就要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原则性同意意见,根据项目性质、规模,规划、国土、财政、项目所在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消防、交通、水利、环保等,所谓的核准前置条件,满足后报发改委批复。

核准后设计招标,设计单位的初设图纸要拿去进行一系列的政府职能部门,项目涉及区县乡镇以及相关单位取得同意意见,进行有关评估,类同于前面所述但不完全等同。

农村修路:

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找当地的(县)市交通局,报批、筹划、勘测、验收等。

3. 简述政府组机构的特性和政府机构设置的原则

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中国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性质,具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要看其行使的具体职能来确定。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4.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内容

宪法包括5个部分。分别是: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第三部分规定了国家的组成。

5. 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有哪些

根据标准适用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不同,《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其制定部门分别是: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2)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什么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五项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要避免“先污染、后治理”,防止“先破坏、后修复”,要从源头上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这些规定,都是保护优先原则的体现。

(2)预防为主原则,是指在整个环境治理过程中,要事前预防与事中事后治理相结合,并优先采用防患于未然的方式。环境一旦被污染,治理和修复的成本很大,而且有些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如土壤、水体生态系统的破坏。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等制度,都体现了预防为主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包括了四个层次的涵义:一是水、气、声、渣等环境要素的治理要统筹考虑,如治理土壤污染的同时,要考虑地下水、地表水、大气的环境保护;二是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治理环境;三是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公民提升环保意识,社会积极参与的齐抓共管的环境治理格局;四是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点上的管理扩展到面上的联防联治。

(4)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需要法律来建立公众有序参与的机制,以满足公众环境利益冲突协商的需要,畅通公众表达环境利益诉求的渠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如,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5)损害担责原则。环境损害包括了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损害者要为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环境保护法对损害者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如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有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7. 政府机构的设置原则

一、机构设置。

各地公安局一般设置以下部门:

1、局长室

2、局长办公室

3、政治部(有的地方没有设置有些部门)

4、行政科、处

5、办公室

6、户政科、处

6、法制科、处

7、民爆科、处

8、外事科、处

9、刑侦大队、支队

10、经侦大队、支队

11、治安大队、支队

12、内卫大队、支队

13、财务科、处

14、反爆大队、支队

15、毒侦大队、支队

16、特管科、处

17、督察大队、支队

18、特别行动大队、支队

19、特警队

20、追捕队

21、法医大队

22、警犬大队

23、网警大队

二、人员编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没有固定的编制。

8. 政府机构设置原则有哪些方面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现行工作部门的设置,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一)综合协调部门。主要有办公室(厅)、发展计划委员会或经济委员会、财政、人事等。  (二)政法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有公安、司法、安全、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  (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主要有教育、文化、广电、卫生、计生、体育等。  (四)专业管理部门。主要有交通、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土管、贸易、城建、城管等。  (五)监督检查部门。主要有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保、物价、统计、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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