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是正值花季的年纪,却因房东不肯退押金并遭到房东辱骂,最后服毒抱憾离开了世界......
2021年6月,大三的学生小刘在外租找了一间出租屋,并与房东任某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每月租金为1900元。此外,小刘还支付了3000元的押金。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小刘与房东签订的合同上标注的有,小刘在一年的租期内不得擅自退租,如违反条例,需要给房东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并且不退押金。
此外,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上提到,如果有事无法续租,在征得房东同意以后可以进行转租,若转租成功,房东应退还押金以及剩余的房租。
也就是说,如果中途小刘要退房,并且找到了新租客,那么,就不属于违约,房东应该退还其押金。
在第5个月时,由于其他原因,小刘打算退租回家。在打扫房间卫生时,房东还承诺只要结算好水电费,就会退返押金。
然而在搬离租房不久后,小刘要回出租屋里取回遗落的穿衣镜,发现房子里已经有了新租客,并且根据新租客的说法,这面穿衣镜已被房东写进合同里,归房东所有。
随后,小刘给房东发信息希望结算一下押金3000元以及上个月的房租1900元,扣除水电费后,大概的结算金额为4400元左右。
但房东却不干了,他称在小刘走后,自己请人打扫卫生,厨房墙面也有损坏,而且发现卫生间花洒也坏了,灯也掉了下来,这些都要花钱进行维修。所以还要扣除这些七七八八的费用。
这一说法小刘并不认可。其一是当初房东验收时并未当面指出这些,到退押金才提出来,墙面损坏是做饭时自然现象,至于花洒与灯本身就有问题,而且现在新租客都已经搬进来了,很多东西都无法举证。所以并不认可房东的赔偿理论。
无奈房东坚持只退2000元,因为房子虽然租出去了,剩余一个月的房租不退还,3000元押金因为他重新发布给中介,花掉900元中介费,再次租给新房客时少收300元再减掉500元水电费等等。
退给2000元已经是让步了,这还必须得找到当时的中介,在中介的见证下才肯退,否则一分钱都不会给。
小刘实在无能为力,最后希望要退的钱降到2500元,见房东还是不肯让步,于是小刘请人写好诉状,决定上诉。她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支付了66元的诉讼费。
而房东在此期间还一直发微信辱骂,刺激小刘:
“你刚开始走上社会什么都不懂,叔叔在等你上(起)诉。”
“叔叔越来越觉得你很可笑,傻傻的可怜。本来是不值一谈的小事,到你跟前就这么的难,你到西安这半年中,也有幸福的回忆,也有被人玩弄的羞耻,这些你上当受骗的经历,你不敢把这些隐私告诉自己的父亲,怕自己父母难以接受,叫父母心中有难以磨灭的阴影.......”
“你还要上(起)诉,那你就上(起)诉吧,叔叔有足够的耐心等你上(起)诉,因为叔叔还不(知)道打官司怎么打,但是你上诉的话,分文不退......”
“你这婊子,我真恶心你!”
“你服毒了,我就给你道歉。”
等等如此不堪入耳的话对于一个尚未毕业的小刘来说,一下无法接受,在连续被房东辱骂之下,小刘最终喝下敌敌畏,经抢救无效最终去世。
在小刘离世以后,小刘的父母认为是房东连续辱骂逼死了女儿,而警方认定刘某属于自尽,不予立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何不认定房东为间接杀人,负刑事责任呢?
首先,房东的行为是构成侮辱罪的。本案里房东没有直接杀人,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是他对小刘进行言辞上的谩骂,恶意羞辱大学生小刘构成侮辱。
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以致人死亡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的情节考虑。也就是说房东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在认定贾某构成侮辱罪是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从重处罚。
同时,房东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小刘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最后,询律君还是想说一句,每个生命都是不可复制的珍贵,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而且还是用自己的命去惩罚,除了给家人留下无尽的痛苦,实在令人惋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