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 造成严重后果将定罪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环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 造成严重后果将定罪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2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但在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根治这一问题,此次新出台的《解释》专门作出了上述规定。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环保部就曾处罚34家环评机构、58名环评技术人员,被处罚的机构和人员在资质申请中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等问题。

除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数据在环境决策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称,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

为此,《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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