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提供虚假证明 骗取银行贷款获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以案说法」提供虚假证明 骗取银行贷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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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12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王某、叶某某得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以下简称“工行”)针对名山县具有一定条件的茶叶企业可实行联保贷款后,共谋组成联保户向工行申请贷款。为达到符合贷款的条件和要求,被告人罗某某注册成立了“雅安市XXX茶业公司”,被告人王某、叶某某合伙注册成立了无实际经营行为的“空壳”公司“雅安市XX茶业有限公司”,并编造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2013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单独和伙同被告人王某、叶某某以联保贷款名义向工行申请贷款共计1600万元。三名被告人骗得贷款后,并未实际用于茶企经营,而是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三名被告人经工行多次催收均未归还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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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山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以三人涉嫌骗取贷款罪向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罗某某、王某、叶某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判处六年半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某某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某某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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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高发态势,日渐增多。虚构资产、隐瞒负债、伪造购销合同……近年来,骗取贷款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骗取贷款的招数也在不断翻新。就本案来看,是一起典型的骗取贷款犯罪案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公司、企业、人员意图通过骗取银行贷款方式扩大自己的生产经营规模,完全不顾自己公司的还款能力,不考虑后果,到期不予归还,最终换来的只会是法律对其的惩罚。因此,不管是工作、生活还是经营企业,我们都要量体裁衣,否则最终只能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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