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政府制定红头文件 未采纳公众意见应说明原因-政府红头文件

深圳政府制定红头文件 未采纳公众意见应说明原因-政府红头文件

导语:深圳政府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征求公众意见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

(记者 雷燕)为进一步做好“红头”文件的管理工作,深圳将修订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1月2日,记者在深圳市法制办官网看到,《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最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征求公众意见作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经程序,除特殊情况外,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必须通过起草部门门户网站和深圳政府法治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且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

规范性文件应涉及公民权利

什么类型的文件才属于规范性文件呢?“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同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内容。

与修订前相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工作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工作制度及具体行政处理决定,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这意味着,工作部门发布的非仅对本单位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工作制度,均应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

为了规范性文件报送顺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查、发布、监督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然而,工作部门发布的有效期在6个月以内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但期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制定部门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按照本规定报送审查和发布。

建议若未被采纳应说明原因

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被明确写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此外,按照要求,征求公众意见应当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且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天。规范性文件涉及特定管理对象的,还应当征求特定管理对象或者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如何处理公众意见将有章可循,“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向建议人予以说明。

如果市民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心存疑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建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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