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南宁网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甘敏 通讯员党舒)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随着我区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解决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2月27日,自治区法制办在南宁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对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进行说明。
2010年12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在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办法》已经不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出台之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修改和完善。
《规定》共35条,主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规定。
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目的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一般行政公文区别开来,实行不同的制定程序,解决现实工作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底数不清、公开透明不够的突出问题,既便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要求,《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具体办法由制定机关制定。
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机制。行政规范性文件直接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规定》对公众参与机制作出以下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平台或者专栏;要求起草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审议时说明采纳情况;明确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宣传解读,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