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红玲:用法治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制作

郭红玲:用法治管住任性的“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制作

昨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包含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其中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红头文件”是否合法尤为受到关注。(新京报4月28日电)

提及“红头文件”大家似乎并不陌生,因为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例如去政府部门办理有关事务或是经历拆迁、城管等执法时,当我们有些许疑惑时,许多时候工作人员会搬出一纸“红头文件”告诉你:“文件上就是这样规定的。”即使我们有所质疑,也只能乖乖的执行了。如今,“红头文件”再也不能肆意横行了,从颁布的司法解释来看,法院将承担起 “红头文件”合法性的审查职责。

从2010年河南洛宁下发“红头文件”,万名干部教师“被捐款”事件到前不久发生在浙江省台州市下发“红头文件”,要求“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文件写明:“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请各单位于2014年1月13日下午下班前完成认捐工作”, “红头文件”又一次成为网民反响强烈的热门话题。从类似闹剧中不难发现“红头文件”的肆意横行的痕迹,背后却是权力的乱作为。从效力而言,“红头文件”虽处于法律“金字塔”体系之中的最低端,即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性文件的范畴,但和法律相比,‘红头文件’与社会公众的实际生活距离更近,联系更密。因为实际生活中,“红头文件”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做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作为普通公民对于面对“红头文件”肆意横行,却是无能为力。造成如此囧境的原因很多,首先从制作主体而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机构以及它们下属的各个职能部门,都可以以本机关、本部门的红头纸下发各种文件;除了政权机关外,党的各级机关及其部门、人民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等也可以以本机关、本组织及其下属部门的红头纸下发各种文件,主体繁乱而无章;其次从制定程序而言,国家既没有统一的规范样式,更没有统一的内容要求;从监督手段而言,既没有严格的监督程序,更没有明确的监督责任,如此种种造成了“红头文件”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形随处可见。如此种种,导致了的“红头文件”任性十足。

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是依法治国的有效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作为效力低于法律的“红头文件”当然不能例外,无论它的制定者是谁,只要和法律相冲突,就一定不能“任性”下去,否则,相关责任人就要受到责任追究。这是司法改革的起点,更是约束政府权力的法治途径,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