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强调行政权力,忽视依法行政的“红头文件”能否被关进“笼子”?辽宁省鞍山市在全省率先制定的相关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红头文件”将被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工作委员会备查,6种问题“红头文件”将被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撤销。(12月29日《辽宁日报》)
前段时间看到新华社记者朱薇采写的《“红头文件”五大怪现状》,很有些感慨。这五大怪是,闹剧频出,啥事儿都敢发个“红头文件”;文件互相打架,企业叫苦连天;层级越低执行力越强,一定范围内“超过法律”;只管发、不管收,或束之高阁;违法“红头文件”无追责先例、无纠错机制。报道中列出的一些事例,令人啼笑皆非。此番辽宁省鞍山市制定相关条例,意在将“红头文件”关进法律的笼子,无疑是要割除“红头文件”背后的人治阴影,值得各地借鉴。
为何说一些“红头文件”存在人治阴影?原因是其出台过程多体现领导意图,而将法律抛诸脑后。许多违法“土政策”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其成文依据可能仅是相关领导的某次讲话。而愈到基层,往往领导的法律意识愈淡薄,讲话也就由着性子来,只要能强行推动眼下工作就行。有的甚至只是为了部门或地方利益,于是罚款“创收”、招商“先建后补办证”等违法违规条文以“勇于开拓”等名义,出现在“红头文件”中,并大行其道。法律法规在某些领导和只需体现领导意图的秘书部门眼里,成了一个摆设。在他们看来,“想法”也是“法”,于是“法治”便走了样,扩展词组为“想法治理”。
如何整治这种带人治阴影的“红头文件”?这考验着公权部门的法治智慧与能力。一是尽快将“红头文件”纳入立法法规范的范畴,二是尽快建立追责机制,并由相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查。鞍山市今后将“红头文件”报送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工作委员会备查,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笔者认为,各级政府都有法制办,只要领导们重视,真正把法治思维放在第一位,一份小小的“红头文件”应该是可以治理好的。(段卓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