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政策是一种兜底性的政策,具有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提供最低的社会保障;二是这种保障是带有救济性质的;三是具有临时性性质。当本人或是家庭成员的收入达到最低保障标准以上的家庭或是个人时,不再提供低保保障待遇。
低保户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群体。一是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乡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标准的城乡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人员;五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按照各地医保制度规定,低保户、一至二级残疾人、三至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人,由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或是其他渠道资金渠道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特困人员,孤儿等由政府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低保户个人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是由政府补助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报销待遇。低保户一般只能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没有普通门诊费用的。在医疗保险的有效期内,可以享受特殊门诊疾病和住院费用的报销待遇。
住院报销的范围为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的范围之内,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按照一个医疗保险的有效年度之内,按此住院的次数进行结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住院费用报销待遇,对于低保户参保人员并没有实际的优惠待遇,基本上都是按照其它居民参保后的待遇执行。
比如按照四川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乡镇和社区医院的报销比例是最高的,报销比例可以达到85%,在一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可以达到80%;在二级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可以达到70%;在三级医院住院报销的比例可以达到50%。其中按照中药治疗的报销比例可以提高5%。住院费用的结算,低保户出院时只负责支付个人自费部分的住院费用,属于医保报销的费用都是在医院进行结算。
低保户在享受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同时,由于在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中,已将部分费用缴纳了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由医保部门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运作的。
当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费部分住院费用超过当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时,在医院自动启动第二次报销。第二次报销的起付标准各地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比如四川泸州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以后按照每年5%的比例调增。
也就是说在一个保单年度之内,累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累计个人自费部分超过了1万元以上的费用,就属于第二次报销的范围,总体报销比例不低于55%。个人自费部分的费用越高,报销比例就越高。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困难人员,按照泸州市的规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可以在正常起付标准的基数上降低3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