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要求
1.消防栓的设置范围根据建筑防火规范规定,以下建筑物应设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厂房、库房、高度不超过24m的科研楼;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俱乐部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
体积超过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展览馆、病房楼、图书馆等;
超过七层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
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 m3的教学楼等;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病房楼等;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厂房等;
单层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歌舞娱乐场所;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易燃易爆仓库等。
3.水幕灭火系统的设置下列部位应设置水幕系统: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出口、侧台、门窗洞口;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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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的
对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可燃液体罐区及工艺装置内火灾危险性的局部场所,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远离厂区的可燃液体独立罐区,当地形复杂或单罐容积大,使用消防车扑救有困难时,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3.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要求有哪些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灭火器场所设置
办公楼的敞开楼梯间可以不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收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3.3.7-2.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宜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根部。灭火器是一种可携式灭火工具。
5. 哪些地方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好专业,事故排风是在火灾触发了建筑内的自动排风系统,或者控制室人员手动控制风机进行排风,这里的排风其实就是排烟,烟气聚集会造成建筑内部热辐射增强,可能造成室内轰然。并且灭火时需要排除浓烟才能找到着火点,所以排烟是非常重要的。 气体灭火一般用于金融业,图书馆等地方,或者大型精密仪器机房,因为不能沾液体和粉尘,也就是淋了水可能造成的损失比火灾还大,这种情况下选择气体灭火,最常见的是七氟丙烷和二氧化碳。与普通灭火设施的区别在于气体灭火消防设施造价昂贵,维保昂贵。 两者没有可比性,这只是两个互相没有直接联系的灭火措施。要说区别的话,一个是把里面的气排出来,一个是送气体进去。
6.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
1.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突出餐饮娱乐、儿童活动、库房冷库等重点场所和用火用电、施工改造、油烟管道、防火隔离、安全疏散等风险隐患,逐个区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要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组织单位电工或者聘请专家,重点检查消防电源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发电机是否正常运转,防静电设施是否完整,是否违规使用大功率电气。
3.要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组织单位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查测试消防水源、防烟排烟、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设置,确保完好有效。
4.要组织一次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演练。检验和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强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确保专人专职,配齐装备器材,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初起火灾处置能力。
5.要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员工必须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既有员工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对重点岗位员工强化专业培训,使其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技能。
6.要作出一次消防安全承诺。在综合体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整改措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要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及时查漏补缺、废旧立新,完善规章规程,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7.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要求规范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3.1条的规定,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厂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GB 50084-2001)的规定,该厂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为中危险级Ⅱ级,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8L/min.㎡,作用面积不应小于160㎡。
8. 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场所要求标准
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工厂厂房、库房等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是一种消防灭火装置,是应用十分广泛的一种固定消防设施,它具有价格低廉、灭火效率高等特点。
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两种形式。系统安装报警装置,可以在发生火灾时自动发出警报,自动控制式的消防喷淋系统还可以自动喷水并且和其他消防设施同步联动工作,因此能有效控制、扑灭初期火灾。
9. 自动灭火系统危险等级设置场所
1、假如一个中危险级的A类火灾灭火器配置场所,其保护面积1000平方米,在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时,计算所需8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多少只。 根据规范有关规定:其S=1000m^2,U=15m^2/A,K=1.0 则a=KS/U=1.0×1000/15=66.7(A) 而一个8KG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级别为13A 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N=66.7/13=5(个) 假如配置场所为设有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建筑。则N=1/3×0.7×5=4.55=5(个) 2.本表计算数值为保护面积1000m^2时的计算数据。使用中保护面积计算规定为: (1)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进行计算; (2)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进行计算。 本表计算数据一般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值,在对不同保护面积的灭火器取值时,应尽可能选较大正整数值,以确保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满足该场所灭火器配置要求。
10. 气体灭火系统哪些场所必须设置
需要。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防护区设置要求
1、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3、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4、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
5、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6、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7、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8、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9、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10、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