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

一级教师八级九级十级岗位比例没有严格设置,要看具体岗位数量多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对同一档次内各级别岗位比例没有严格规定,要看具体岗位总数,不如总数是3个,可以八九十各一个;如果是四个,可以八九各一个,十级两个;如果是五个,可以八级一个,九十级各两个;如果是六个,可以八级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三个。依次累推。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

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属基层工会工作委员会,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精神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的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了《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 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 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 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 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 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 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 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成部分。

(三)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 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 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 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员购置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不超过800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每半天不超过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三)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

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当选择工会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综合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行。基层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保留小数点不

保留两位,实行计分工资制度,属于属定额工资制范畴。

1、通过把不同工种、岗位、职务所承担的生产任务、岗位职责和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以至职工个人,用“分”作为通用的计量尺度,按照生产任务如产量、质量、消耗、安全等等,以及岗位职责、经济指标的完成程度加减计分,活分活值,浮动分配。

2、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基本素质附加工资=司龄津贴+工龄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扩展资料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结构调整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计算方法四舍五入

事业编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按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的合计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2、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3、合计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及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的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统一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同一单位必须实行同一缴存比例;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在经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尽快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太低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管理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60%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所占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和区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可以调整吗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是可以重新核定的。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而如果需要重新核定岗位设置,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能不能四舍五八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经单位考核评议后,在单位按实际人数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数内可以申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核准的空缺岗位内组织申报(推荐的名额不得超过中高级空岗数量的50%,可四舍五入)。

正科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

事业单位的编制设岗还是比较灵活的。不象政府行政机关或参公单位的岗位设置那么规范严格。5个人编制设岗和10个人编制设岗都可以设管理岗2人,如正科级单位,设正副职各1人。本人是1989年经公开考试招聘进入县委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县委通讯组。县编办给设置的编制为,正科级建制,编制5人,设正副组长各1人。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比例计算方法

答:事业单位正高级设置比例为:正高级岗位是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其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水平等因素结合起来。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为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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