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还有10天的时间,所有参加考试的法考同学们是不是考前开始焦虑、紧张、看不下书,做不下题,最后阶段该以何种心态备考?如何咬紧牙关坚持最后,争取多得一分压倒千人?今天也就是冲关的最后10天,厚大刑法罗翔老师给大家提供了这些简单粗暴直接的干货内容,直击痛点,助力法考主观题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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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来自罗翔老师原创
很多同学在做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最大的痛苦是:不是写的太多,就是写的太少。
其实案例分析题只要答到点上,简单阐释即可得满分。
何谓简单阐释,那就是回答出该知识点的精髓和本质。
以下给同学们总结一下各重要知识点的精髓。回答出要点,只要进行下面这些阐释就可以了。
当然,所有的定性后面都要跟着法律后果。
再次提醒,无需引用法条,也无需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答题。只要答到要点,简单阐释即可。切忌长篇大论。
例1:盗窃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窃取了他人的财物
例2:(入户)抢劫罪: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同时有入户情节,所以应当在抢劫罪的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3:抢劫致人死亡: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客观上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例4:诈骗: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虚构事实让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获取财物。
例5:绑架:主观上有勒索的目的,客观上绑架了他人。
答:主营业务系犯罪,故不是单位犯罪。
2.不作为犯
答:创造了法益侵犯危险的危险,因此有作为义务。
注意1:不作为犯和故意、过失犯罪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在客观上有作为义务,在主观上是故意,那就是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注意2:正当防卫与不作为犯,甲攻击乙,乙反抗,致甲重伤,甲让乙送医,乙拒绝。如果出现死亡结果超出防卫限度,则属于防卫过当,成立不作为犯,但如果死亡结果没有超出防卫限度(特殊防卫),则属于正当防卫,没有救助义务。
3.因果关系
答:行为与结果存在高概率联系,介入因素没有切断因果关系。
注意:不作为犯作为介入因素无法切断因果关系,甲将李四的女儿扔入河中,李四没有救助,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李四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系甲的片面帮助犯。
4.犯罪故意
答: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未完成罪
1.犯罪未遂
答: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既遂。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宽处理。
2.犯罪中止答:自动放弃犯罪,能达目的而不欲。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注意:放弃可重复加害和犯罪未遂的区别,看行为是否结束,如果已经结束,则不能再成立中止。甲乙杀丙,以为丙死亡,两小时后乙回到原处,发现丙未死,将其送医。甲乙在故意杀人的未遂中成立共犯。乙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共同犯罪
1.从犯
答:系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从宽处理。
2.胁从犯
答: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集团和主犯
答1:张三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因为三人以上为了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以系犯罪集团。张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所以是主犯。
答2:超出了集团犯罪的概括犯意,系集团成员个人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责任。
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老大对小弟的全部罪行并不都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在老大的概括性故意之类。
4.承继共犯(作为或不作为)
答1:客观上在犯罪过程中加入,主观上对犯罪结果有放任或希望心态
答2:客观上创造了他人人身伤害的危险,因此有阻止共犯人的义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放任心态,故系不作为的承继共犯
例:甲乙共谋猥亵某女,甲在猥亵过程中突起强奸之意,乙在旁边观看,没有制止,乙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5.共犯的脱离
答:没有切断对共犯的影响力,所以无法脱离共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注意:在帮助犯的情况下,帮助犯如果切断了对共犯的物理和心理影响,可以单独脱离共犯,成立犯罪中止。
6.间接正犯
答:把他人当成非共犯的工具,故成立间接正犯。
7.片面共犯
答:这是犯意的单项交流,客观上在帮助他人犯罪,但被帮助者不知道,系片面帮助犯,应当从宽处理。
8.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答:行为人传授他人进行诈骗,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虽然被教唆者没有出于害怕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但行为人也属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既遂。
同时,根据教唆独立说,行为人还构成诈骗罪的教唆未遂,应当和传授犯罪方法罪从一重罪论处。但是,根据教唆从属说,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教唆犯,只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注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也没有排除总则条款的适用。
(四)刑罚论
1.自首
答:成立自首,因为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注意:形迹可疑型自首
2.立功
答: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协助抓捕他人,成立一般立功,可以从宽处理。
注意:控告他人对自己的强奸也可以成立立功。
(五)危害公共安全罪
1.放火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主观上有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放火(争夺方向盘的)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故成立放火罪。
注意:乘客争夺司机方向盘,如果危及公共安全,乘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人可对乘客进行正当防卫,司机紧急避险造成损害,该损害可由乘客承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1:张三构成传染病防止罪。张三拒绝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防控措施,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但对此具体危险并无故意,所以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答2:张三明知其行为有引起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但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交通肇事罪
答: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客观上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交通肇事罪的加重量刑幅度量刑。
注意:连环肇事案
甲开车撞上乙,逃逸,后车碾压乙,致乙死亡,如果在非常快速的路上,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普通道路上,甲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如果在普通道路上,判断不出是甲撞死的还是后车碾死的,应当做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甲不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属于肇事致人死亡。
(六)经济犯罪
1.生产销售劣药罪
答:主观上想生产销售假药,但客观上是劣药,主客观在劣药范围内重合,且造成了危害结果,故成立生产销售劣药罪。
2.间接走私
答:主观上知道是走私物,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行为,故成立走私罪
3.集资诈骗罪
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4.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
答1: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骗取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本罪不追究单位的责任,但可以追究自然人的责任。
答2:张三客观上骗取了银行贷款,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构成骗取贷款罪。
5.信用卡诈骗
答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
答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6.洗钱罪
答1:主观上明知是犯罪(如信用卡诈骗罪)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且该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答2:主观上明知是电信诈骗所得,客观上掩饰他人犯罪所得,由于诈骗罪并非洗钱的上游犯罪,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7.合同诈骗罪
答1:张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构成合同诈骗罪。
答2:张三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后,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可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七)人身犯罪
1.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1:器官提供者同意出让器官,行为人起到了组织作用,故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答2:器官提供者未达18岁,没有器官出让的同意能力,所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2.拐卖儿童罪
答: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拐卖行为。
3.非法拘禁罪
答1:主观上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观上非法拘禁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答2: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这种暴力超出了非法拘禁的暴力程度,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转化为故意杀人罪。
答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杀人,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绑架罪
答: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行为,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注意:绑架过程中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同类考点如抢劫杀人,但没有杀死,如果导致重伤,这也属于抢劫致人重伤;但如果造成轻伤,这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数罪并罚。
(八)财产犯罪
1.转化型抢劫
答1:犯盗窃罪,当场以暴力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同时抢劫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所以系抢劫致人死亡。
答2:(转化型抢劫中的对象错误)张三产生了对象错误,客观上在盗窃之后对他人使用了暴力,主观上有抗拒抓捕的目的,该目的是主观超过要素,不需要有相匹配的客观内容,所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答3(共同犯罪)张三犯盗窃罪,但并未实施抗拒抓捕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李四朝被害人扔石头的行为是在帮助张三逃跑,是对盗窃的事后帮助,由于实行犯都不构成转化型抢劫,那么帮助犯就不可能构成转化型抢劫,所以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
2.侵占罪
答:这属于占有变所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于占有财物之后,构成侵占罪。侵占是亲告罪。
3.二维码案
答1:利用手机付款截图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这构成诈骗罪。
答2:如果调换超市二维码付款码,这有三种观点:1.如果认为顾客遭受财物损失,构成诈骗罪;2.如果认为超市遭受财物损失,有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但也有观点认为构成三角诈骗。三种观点都应该答。
4.诈唬案
答:行为人既有欺骗和敲诈,客观上让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和恐慌,所以成立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九)社会管理秩序罪
1.组织考试作弊罪
答1:主观上有组织他人考试作弊的故意,客观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
答2:张三组织他人服食兴奋剂参加特长生考试,这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作弊罪。同时服用兴奋剂导致考生受到了伤害,还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和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注意:如果在驾照考试中给考官行贿,考官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行贿人构成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从一重罪论处。
2.虚假诉讼罪
答: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欺骗法院,导致他人财物遭受损失,还构成诈骗罪。两罪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网络犯罪
答1:主观上有利用网络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概括故意,客观上其网络技术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帮助作用,所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2:张三利用二维码实施网络诈骗,这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所以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答:该犯罪集团符合组织性、经济性、破坏性和对抗性这四个特征,所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十)贪腐渎职
1.贪污罪
答: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侵占了公共财物
2.私分国有资产
答:主观上是以单位名义,追求的是单位全体职工的利益,客观上侵吞了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受贿罪
答1:主观上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进行了权钱交易。而且有主动索要的行为,所以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
答2:行为人利用了职权和地位的便利联系,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立斡旋受贿,构成受贿罪。
答3:行为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方系对合犯,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答4:行为人系领导情妇,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因为领导知情,所以成立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无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4.徇私枉法罪
答:行为人系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中枉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收受贿赂,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从一重罪论处。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预备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犯。 无需比照主犯。
5.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立功;教唆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
7.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奸淫幼女、暴力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索贿、武装掩护走私的。
8.情节加重犯: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八种加重情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情节。
厚大法考刑法罗翔老师
最后,在2020年法考的尾声,厚大法考给所有考生一份祝福,法考路上的艰辛,只有认真备考的你和我才会体会,除了备考以外,你们还承受着学业、家庭、工作、疫情等压力,有的时候会感觉心酸和无助,为了这次法考,你可能放弃了很多,为了这次法考,你可能失去了很多,但有失就有得,奋战到现在的你,一定会将失去的在终点拿回来!最后10天,最后关卡,最后我们再看一遍主观题考前聚焦老师给圈的重点题,最后带着我们给你的祝福,在考场上一举夺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