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关系到政府的形象,也关系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供了制度依据。
人们印象中的“红头文件”,通常是打着大红色刊头、冠以文件制作单位名称、盖着权力部门公章的各种文件、声明、公告、公示等,对于公众来说,意味的是权威和严肃。但在现实中,一些饱受争议的红头文件屡被曝光:有的地方为整治陋习,出台“禁止再婚办酒席”的红头文件;有的地方把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经推敲便强加给普通群众等等,有的甚至侵犯私人领域,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为公众所诟病。
“红头文件”不够规范,看似只是“好经念歪了”,实际上却是一种权力的任性。在个别地方,由于权力边界不清,缺乏有效监督,在“长官意志”的影响下,没有把握好尺度和边界,也不考虑群众的切身感受,盲目出台各种各样的“规定”。同时,少数地方受懒政思维影响,为图“省时、省力、省心”,在不进行调查研究,不讲究工作方法的情况下,直接发文“一禁了之”,简单以文件代替管理。
不可否认,作为具有一定规范和约束力量的“红头文件”,在行政管理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终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法律法规面前,“红头文件”更是不能逾越“红线”,成为法外之器、私人之器。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当合法权益受到“红头文件”的损害时,确保有制度的依据对其提出质疑,倒逼有关部门在制发文件的过程中能多一分理性考量,无疑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把公共权力关进笼子的必要措施。
同时,《意见》中明确,必须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意味着“红头文件”不能与法律互相抵触、相互打架,必须在法治框架内依法行政。这也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习惯在阳光下用权,特别是在制定和下发一些规范性、制度性文件时,必须注重其严肃性和谨慎性,不能“任性”地想发就发、只发不管,除了要接受合法性审核之外,还应该广泛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加行政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文/何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