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机构设置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1.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行政职务,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而设置的国家公职。包括职权和职责两方面内容。国家公务员级别从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等)到办事员级(办事员)划分各种级别。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职务。

行政职务的划分:

(一)国家级正职: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

(二)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一般为政治局常委,属国家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常务副总理属政治局常委,级别为国家级正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部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部级副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和副部级机关)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

(五)厅局级正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巡视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地级市正职、巡视员。

(六)厅局级副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各地级市政府副职干部,副巡视员。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调研员。

(八)县处级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副调研员。

(九)乡科级正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政府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各地市(设区)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政府正副职。

(十一)科员级:科员

(十二)办事员级:办事员。

以上职位级别不包含军队级别。

还不含国有和地方企业单位,中央直属、省属、市属高校、重点中学,中央直属、省属、市属科研院所,医院,因其各级干部参照政府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2. 国家机构的职责

专业技术岗位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

3. 国家机构构他们的职权是什么

国家权力的特点:

1、国家主权性

主权是国家权力的基本属性,也是一个独立国家不可缺少的要件。在国家内部,主权是指最高统治权和决定权,即国家权力意志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任何其他意志都不能与国家权力意志相抵触,这是主权的至高性。在国际关系中,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独立性,一国与他国之间的主权平等性,即一个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一个国家在主权意义上与其他国家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即是国家主权之间的平等性。

2、权威强制性

国家权力之所以对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就在于它是一种合法强制性力量,这是国家权力有能力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前提。如同恩格斯所强调的,“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

3、管辖普遍性

国家权力凌驾于其他各种社会力量之上,其效力施于一国全体居民。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所有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社会集团都不能违背国家权力意志和规定。因此,国家权力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就是说,它不仅对被统治阶级成员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也具有约束力。

4、组织机构性

国家权力通过特定组织形式加以实施。为维护国家主权,国家需要特定组织抵御侵略;为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需要特定组织予以贯彻落实;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普遍性,国家权力的广度和深度要充分覆盖和达及所管辖的地域空间、法定范围和管辖对象。国家权力的组织性,要求国家按照不同功能和层级等,建立各类国家机构。

4.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什么什么的问题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联合国设有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联合国秘书处等6个联合国主要机构。不是五大机构。

1、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GeneralAssemblyoftheUnitedNations--UNGA)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安全理事会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SecurityCouncil--SC)(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职责是维护国家之间的和平与安全。联合国的其他主要机构只有对会员国提出“建议”的权利,而安理会则有权提出具有强制性的决议,在宪章第二十五条规定下,会员国必须接受并履行。安理会的决议被称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在推动国际经济和社会合作及发展方面对大会进行协助。经社理事会有54个成员国,由大会选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样选举产生,任期一年,来自经社理事会中中等或较小的成员国。理事会每年7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地点在纽约或是日内瓦。会监视成员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务并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权而工作。该理事会要向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

托管理事会

4、托管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TrusteeshipCouncil--TC)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1994年,最后一个托管国——美国管理下的太平洋岛屿战略托管地密克罗尼西亚群岛中的部分岛屿独立,至此,世界上所有托管地区都已获得独立或自治,托管理事会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规则,在情况需要时还将履行其职责。

5、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ICJ)位于荷兰海牙,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于1945年根据联合国宪章建立起来,并在1946年作为常设国际法院的继承者开始运行。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会任命,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

6、联合国秘书处

秘书处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等。

5.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等国家生活中的

《保密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打击泄露、窃取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实施,为我们准确地打击泄露国家秘密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保密法》是各机关、单位和全体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行为准则。《保密法》的制定颁布、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有助于全体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逐步增强保密责任感,增强敌情观念、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从而逐步形成自觉保守国家秘密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保密法》是建设我国保密法规体系的基础,它从根本上规定了我国保密法制建设的方针、原则和重要措施。根据《保密法》,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保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制定或修订了保密范围和专项保密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各部门已经或将要制定保密细则和有关地方性保密法规,各机关单位也要健全、完善各项保密制度,一个以《保密法》为核心的保密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这对于加强和改进我国的保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将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第四,《保密法》是深化我国保密工作改革,加强保密工作管理的法律准绳。《保密法》在继承我国保密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制度,总结我国保密工作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新发展,对保密工作进行了若干重大改革。例如,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定义,规定了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和保密期限,明确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保密工作方针、原则等等。《保密法》的这些规定,是指导我国保密工作深化改革的指南。《保密法》对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中央政府的各个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的设置及职权,都作了原则规定,这对健全保密管理体制,加强保密工作有着重大意义,使全国保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有了组织保证。

6.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包括

您好,关于国家机构我帮您整理了下。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按照宪法第三章的规定,中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监察委员会组成。从行使职权的性质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国家权力统一原则下的权力、行政和司法等机关;从行使职权的地域范围上看,可以把它们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7.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有哪些

应该称的国家机关而不是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指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关分为四种: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国家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等。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省级以上人大)、选举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关于行政部分的决定。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命令等等。

国家军事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关于军事部分决定,领导军队和管理国防。

国家司法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关于司法部分的决定,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监督权。

8. 国家机构的职权由谁赋予

是指法律赋予执行职权的行政机关。

9.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是什么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分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这几类。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中国的行政单位划分上在省、市、县中间还有一个地区的行政机构。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在省和县之间大部分设地区,地区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政府,是代省政府行使管理权,所以其又叫行政专署。其级别相当于厅级。

10. 国家各机构的职权

行政机关以及包括的单位

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从广义上讲,行政机关是一级政府机关的总称,即国家政权组织中执行国家法律,从事国家政务、机关内部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从狭义上讲,行政机关仅指政府机关内部的综合办事机构,即办公厅(室),它是在行政首长直接领导下处理各种事务、辅助进行全面管理工作的机构。

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管局、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等单位)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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