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的法律分析
《公司法》146条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定代表人。
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中,经常会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曾在其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任职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对于此种情形,可通过以下途径尝试去解释:
首先;列明挂牌公司相关人员(以下简称“A相关人员”)曾经担任关联公司职务的情况(包括在关联公司的职务/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时间等信息);
其次,逐个核实已被吊销关联公司的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况论证:①当A相关人员在关联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阐述关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客观原因(如因经营状况停滞、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若有),若关联公司已注销,论证关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且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选举A相关人员为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工商部门经审查后,对公司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予以登记备案,对于A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未提出任何异议。进而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论证A相关人员曾担任关联公司职务的情况不影响其担任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的资格。②当A相关人员在关联公司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按照上述流程,重点论证A相关人员在关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其担任挂牌公司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当关联公司已被吊销但尚未注销时,及时启动相关注销程序,论证注销正在办理中,未发现因关联公司注销而给A相关人员带来其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因此,关联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因,注销进展,不影响A相关人员在申请挂牌公司的任职资格。
二、相关的案例及其解释
(一)新三板
1、信通电子(83142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五、反馈问题6“公司董事长李全用、监事王丙友兼职的关联方公司均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发行人律师首先表格列明李全用、王丙友兼职的被吊销营业执照关联公司的情况,包括在关联公司的职务/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吊销时间等信息。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李全用和王丙友在青岛森特尔软件有限公司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青岛森特尔软件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王丙友在新泰市泰山信通电器有限公司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新泰市泰山信通电器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选举李全用为公司董事,选举王丙友为公司监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审查后,对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予以登记备案,对于李全用和王丙友的任职资格未提出任何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长李全用、监事王丙友兼职的关联方公司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不影响李全用、王丙友担任公司董事和监事的资格。
2、林江股份(83283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三、反馈意见“第二部分特有问题:”之“4.2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易克炎持有权益的临海市跃江化工有限公司2006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因,注销进展,是否影响易克炎在申请挂牌公司的任职资格。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律师回复:根据公司提供的跃江化工的工商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2003年6月以来,易克炎为跃江化工监事。2006年12月30日,跃江化工因未参加2005年度企业年检,被临海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易克炎《个人情况调查表》以及公司出具的《关于易克炎任职情况的说明》等资料,易克炎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15年4月14日,跃江化工在《市场导报》刊登了解散本公司的清算公告。目前跃江化工的注销正在办理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易克炎为跃江化工监事,未担任跃江化工法定代表人,其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目前跃江化工刊登了清算公告,注销程序已经启动,注销正在办理中,未发现因跃江化工注销而给易克炎带来其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因此,跃江化工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原因,注销进展,不影响易克炎在申请挂牌公司的任职资格。
(二)创业板
1、神思电子(30047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八、《反馈意见》问题8、“济南神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为神思系统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未按时年检于2003年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济南神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继春,董事兼总经理关华建参股的公司,2001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公司成立以来股权结构和主营业务的演变情况,是否完成注销程序,注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有关行政处罚,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在上述公司的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对于济南神思,发行人律师阐述其设立和吊销情况,因合资各方不看好济南神思未来发展方向,不再进行后续投资,自1999年后该公司经营状况停滞。2003年1月,济南神思因停止营业、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7年6月,济南神思完成了税务注销手续。目前,济南神思尚未完成工商注销程序。根据济南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除上述因停止营业、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济南神思在存续期间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总经理关华建曾任济南神思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的股东马锐曾任济南神思副董事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继春曾任济南神思总经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济南神思于2003年1月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距发行人申报上市文件的报告期起始日期2009年1月1日已经超过三年,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济南神思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形。
对于济南神思科技,该公司成立的目的是销售济南神思系统研发的掌上电脑产品,但由于没有打开销路,仅短期运营后即停止运营,并于2001年9月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注销程序。根据济南市工商局出具的证明,除上述因停止营业、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外,济南神思科技在存续期间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总经理关华建曾任济南神思科技董事,发行人董事长王继春曾任济南神思科技董事、经理,发行人副总经理王伟曾担任济南神思科技监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济南神思科技于2001年9月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距发行人申报上市文件的报告期起始日期2009年1月1日已经超过三年,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济南神思科技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济南神思与济南神思科技除上述被吊销营业执照外不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规行为而受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
三、关于担任法定代表人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