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掌门人”还是“替罪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掌门人”还是“替罪羊”

△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1】

老王作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了利星公司,在设立时老王认为自己应当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便于自己管理公司,另一方面便于掌控公司。通过与其他股东的谈判协商和争取,老王终于登记自己作为利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其后,利星公司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涉诉并败诉,判决生效后利星公司拒不履行债务,他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不久老王发现自己既无法购买机票,也无法办理信用卡,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他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并申请了限制高消费令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然老王不是被执行人,但却是其法定代表人,正因此老王面临了以上窘境。

【案例2】

魏哥作为股东之一,投资设立了新安公司,登记自己为法定代表人,为加强管理,对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和身份证证件妥善保管、管理、使用。

俗话说:合伙的生意难做。后因新安公司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其他股东试图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和修改章程以排挤魏哥,但因魏哥既是法定代表人又妥善管理公司印章,终未成就;不久,经过系列谈判协商,魏哥以其妻苏姐名义收购了其他股东股权,解决了公司危机。

【律师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从正反两面说明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有“利”又有“弊”,法律上叫做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因为公司的设立和治理不是受一部公司法简单调整而是受众多法律和司法解释共同调整。

比如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和登记上,有些当事人设立公司时就会问到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如要回答好这个问题,必须准确全面掌握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总结公司治理实践经验才能够提供出合格的法律建议和意见。以下仅就法定代表人问题简要归纳如下:

1、谁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谁没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担任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利”?

(1)决定公司的诉权

公司起诉、应诉、上诉、反诉等权利须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签字。

(2)签约决定权

法定代表人的签约行为合法有效代表公司。

(3)财务决定权

如借贷和票据行为,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才可生效和实现。

(4)对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权等等。

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什么“弊”?

(1)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追究单位责任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通常均将法定代表人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据此裁决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强制措施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根据以上分析和法律规定,就不难理解本文开头提到的老王和魏哥为什么分别成了“替罪羊”和“掌门人”了。这是一把双刃剑,但也可依法改变。

上文提到的规定仅是部分法律和司法解释,因为近年来法律修订和解释十分频繁,限于篇幅,不再赘言。总之,设立公司不可盲目,全面掌握法律“利弊”,与公司治理相配合,完善公司制度,才能更好维护自身和公司利益。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周计策律师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掌门人”还是“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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