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略带强迫症的律师面对客户说“我是这家公司的法人”时,内心大概都是崩溃的。
曾经我试图跟对方说,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法人。
对方哦了一声后就没有然后了。
各位,为了共建和谐社会,挽救强迫症律师,咱们讨论几个名词: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代表
前两个大家常常混用,也最容易搞混。
法律上有个术语叫“拟人”,意思就是,虽然ta不是人,但我们假装ta是个人。
- 公司被拟人后,就成了法人。所以说“法人“其实是“法律上的人“的简称,作为一名被法律拟了的人,公司从法律上就成了一个拥有“人格”的主体,因此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比如公司跟银行之间签订了贷款协议,甲方是银行,乙方就是公司。
- 法定代表人是真正的一个人。是那个会在工商局、税务局等部门登记入册的活生生的某个人。和柯南里的真相一样,每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 法人代表,可以有很多个人来扮演。比如销售代表公司签订一个合同,比如采购代表公司采购一只猫,可以理解为代表公司办理具体某个事情的那个人都是法人代表,那么既然是法人的代表,那么ta干的事情产生的结果都要用公司这个法人来承担,比如,代表公司买了只猫,公司对公账户支付给了卖猫的人,这猫就属于公司这个法人的资产了,而不是法人代表的资产。
(至于猫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全看缘分吧)
一、法定代表人能做些什么。
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代表法人,所以他从事的所有与法人有关的行为,都可以视为法人的行为。法人不能以缺乏授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61条
《民法通则》第43条
《合同法》第50条
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1.法定代表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如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且法定代表人有签署相关文件的,则法定代表人可能构成共同侵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企业的特定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例如非法经营、偷逃税款、逃避债务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49条
3.如果企业负有债务,那么法院可以一并限制、处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众所周知的就是企业上老赖名单,连带着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消费。比较小众一点的,比如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法定代表人连去个外地都不行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
《企业破产法》第15条
4.法人构成单位犯罪的话,法定代表人也跑不了。
法律依据:
《刑法》第150条、211条、220条、231条等……不一一列举,太多了。
三、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命、如何更换。
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话,按照《公司法》的默认设置: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这里有一个小技巧,如果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直接写进了章程,例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三担任”,那么更换法定代表人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就需要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但如果章程只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那么经理是执行董事或董事会任命的,所以只需要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重新任命一个经理就可以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效果,就可以绕开股东会。
四、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遭遇的问题。
首先亮明观点,不要轻易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
本文前面已经列明了法定代表人的各种责任,这都是法律硬性规定的,不是你写个协议就可以绕得过去。最好的防范措施,就是自己亲自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不要让公司作死。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做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就好像把自己的驾照和车一起借给别人,然后祈祷这个人不要出事故——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如果确实不得不做一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那至少有这几方面是要考虑的:
1、公司决策程序
2、公司财务制度
3、公司签字盖章流程
4、法定代表人的任期及更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