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的分录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
②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不能抵扣,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7 000+3 000)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属于材料,属于企业的库存商品,将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直接转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2.金蝶KIS商贸标准版的委托加工业务怎么处理
贵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吧?若是,可参考下面的思路来进行处理:
1 贵佘司自己购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 发料到工厂:
借: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贷:原材料
3 收回委托加工后的产品,并取得加工发票:
借:委托加工物资——加工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
——加工费
注:第3项也可合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