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
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等。如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该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与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等,如因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上升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未分配利润”是根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抄过来的),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应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本期发生额并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期末余额,应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
问题: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所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分析:在考虑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下,要考虑四个问题:(1)计税基础是多少?如何形成的?(2)有没有形成暂时性差异?(3)如果形成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4)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其他综合收益?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是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产生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把国外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以所在国家货币编制的财务报表折算成以记账本位币表达的财务报表时,由于报表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折算而形成的汇兑损益,是一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的未实现损益。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没有明确的纳税主体与该项差异对应,因此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所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在财务报表中不以税后净额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