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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诈骗分子假借招募兼职刷单手为名大肆实施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文章统计了2016 年至2019 年4 年间70 份涉嫌网络刷单诈骗的判决、裁定书,分析了此类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探讨了在侦查协作、调查取证、抓捕移诉、追赃返赃过程中的困境,提出了深化协作机制改革、拓宽取证途径、完善紧急止付、加快追赃返赃等措施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网络刷单是指由买家依照正常的网购流程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在交易完成后,卖家再将货款转回买家一方并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酬劳,以达到提高商品销量或店铺信誉的目的。其产生与互联网电商领域的快速发展密切 相关,并逐渐呈现产业化的特点。不少犯罪分子利用市场对“刷单”的巨大需求,精心设置骗局对“刷手”进行诈骗。
据360企业安全集团、360猎网平台发布的《2019年网络诈骗趋势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网络诈骗举报数量达 15505例,人均损失达24549元。其中,兼职类诈骗成为举报量最高的三大类型之一,2019年举报数量为1823例,占总数的11.8 。此类诈骗被公安部列为19 类高发电信诈骗手段之一,以山西省太原市为例,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一周内接电信诈骗警情147起,其中刷单类31起, 占比21.1 。
因此,刷单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新手段,发案数量多、范围广,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在分析此类犯罪的手法及特点的基础上,针对办案中的现实困境提出对策,已成为侦查实践的迫切需求。
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
通过检索无讼案例网站,笔者梳理了2016年至2019 年4年中的70 份涉嫌网络刷单诈骗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在对相关案情和数据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刷单诈骗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涉案金额及被害人数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诈骗数额的认定,2016年以来的70起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的案件共18件,占比25.71;数额巨大的案件41 件,占比58.57 ;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11件,占比15.71 ;涉及被害人939人,平均每案涉及的被害人数为13.4人。
(二)网络刷单诈骗的信息接触渠道分析
在收集的70份涉嫌网络刷单诈骗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45份提及被害人接触诈骗分子或诈骗信息的渠道,29起案件中被害人接触诈骗信息的主要途径是QQ和网站,其中,QQ群是兼职信息传播的主要空间,而接触到兼职招聘信息的网站以58同城、赶集网为主。剩下16起案件的被害人分别是通过微信、网络刷单平台和贴吧等其他方式接触到了虚假招聘信息。
(三)作案工具及手段分析
70起网络刷单诈骗案件中使用手机诈骗的35起,其中作案工具仅为手机的15起;使用电脑的24起;使用多张银行卡、手机卡的分别为15起和12起;购买他人身份信息 的手机号、支付宝号、QQ号作案的10起。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作案手段及流程,如下图所示:一是利用QQ远程共享直接转账,即受害人的电脑处于付款界面;犯罪嫌疑人通过远程操控进行关联改价,将受害人的钱款转移至诈骗账户。二是在刷单前连续收取受害人培训费、马甲费,价格在99元至799元不等。三是发送伪装的网址链接。犯罪嫌疑人提前制作虚假购物链接,被害人买到的不是网页上显示的商品,而是大量的游戏充值卡,再将充值卡折价转卖或套现。四是利用刷单话术,诱骗有兼职需求的受害人通过刷单赚取佣金。在完成小额刷单任务后立即支付佣金赢取信任,诱骗其连续刷单,再以系统延迟、激活账户等理由拒绝返还本金。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特征
(一)网络刷单诈骗是地域性职业犯罪
1. 网络刷单诈骗具有地域性
70份判决书、裁定书中共涉及162名被告人,判决书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部分提到曾向同乡、同村人学习刷单诈骗操作方法,这种依靠血缘、熟人关系内部传授作案手法,靠彼此信任结成利益共同体,催生了“诈骗县“”诈骗乡”。部分成员在参与一段时间后独立门户,另行组建诈骗团伙行骗,这也使得此类犯罪在某个地区不断扩散,呈现出地域性特征。
2. 网络刷单诈骗具有职业性
网络刷单诈骗被告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162名被告中,初中以下文化水平91人,占比65.5,无业或务农101人,占比62.3 ,表明刷单诈骗对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低收入群体有巨大的吸引力。同时,网络刷单诈骗呈现低龄化, 90后、00后成为补充电信网络诈骗的有生力量,迅速成为团伙骨干成员。另外,被告人冒用他人名义租赁房屋作为诈骗窝点,团伙成员共同居住,以诈骗犯罪所得作为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职业性特征明显。
(二)网络刷单诈骗具有隐蔽性
首先,刷单诈骗的各个步骤均依靠互联网进行线上操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无实际接触,嫌疑人的体貌特征通常无从得知。其次,嫌疑人在诈骗前购买一整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社交账号、支付宝(旺旺)号,致使侦查人员无法获得真实的个人信息或有效的关联信息。诈骗时, 犯罪嫌疑人引导受害人使用市面上小众的聊天软件进行刷单操作,软件来源不正规,从软件商店无法直接下载,常见的有“掌嗨“”畅聊“”Sugram”。其中“,Sugram”是一种聊天记录阅后即焚的聊天软件,服务器无法找到相关的留存记录,目前已被用于网络刷单诈骗犯罪。
(三)网络刷单诈骗组织计划性强
1.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团伙内部组织性强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先由挖手在网络上发布兼职招聘广告,受害人主动添加客服QQ、微信,客服人员引导受害人下载小众类型的聊天软件,再由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传授刷单操作方法并诱导受害人持续刷单,骗取钱财。诈骗所得由犯罪团伙成员根据各自的作用以一定的比例分成。
2. 网络刷单诈骗有“剧本”
“剧本”是针对刷单诈骗的每一个步骤设计好的标准回复,即“刷单话术”,具体分为四个部分“:访客问答”假意询问刷手的兼职意向,介绍刷单如何操作如何赚钱“;信誉责任”用于回应刷手对网站或平台的质疑,提前准备了伪造的资质证明材料“;新手调教”负责手把手传授刷单操作,态度热情友好“;系统数据”用于解释系统卡顿、转账延迟等“卡单”现象,稳定刷手情绪并鼓励持续刷单。
(四)网络刷单诈骗是“贪利型”犯罪
根据犯罪被害人学学科中的“被害性”理论,可将电信诈骗分为“贪利型(利益诱惑)“”避险型(虚构危险)“”疏忽 型(利用疏忽)“”惊吓型(虚假恐吓)”。刷单诈骗属于因经不住他人虚构的利益诱惑而上当受骗的类型,即贪利型。赋闲在家的家庭主妇及大学生群体是兼职诈骗的主要受害群体。这类人群缺乏社会经验,经济实力不足,兼职需求高,易受到网络刷单兼职的引诱。
打击网络刷单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
2018年11月,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治理行动。各地、各级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建立推行了“1+8+32”的侦查研判制度。目前“,反诈中心”的基本模式是以刑侦为中心,抽调其他部门人员组成合成作战专班,虽然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侦查协作、侦查取证、抓捕移诉、追赃返赃方面仍存在现实困境。
(一)侦查协作的困境
首先,网络刷单诈骗涉案地域广、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侦查工作必须寻求区域间合作。当前跨区域侦查协作机制虽已建立,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各地公安机关尚未做到高效配合。其次,网络刷单诈骗还涉及同一公安机关中不同部门的相互配合。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纷纷成立“反电信诈骗中心”,以刑侦部门为中心,抽调网安、技侦等部门人员组成临时性合成作战专班,这种模式具有不稳定性、人员考核及上下级关系难以理顺、侦查资源有限且审批手续繁琐等问题,侦查协作效果不理想。
(二)侦查取证的困境
1. 侦查手段有限
一是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手段有限: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往往从犯罪嫌疑人的网络社交工具入手, 调取微信、QQ的账号登录信息和聊天记录;从银行账号、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入手,调取开户信息及资金流向;从IP地址入手,对应现实中的地址及真实身份信息。二是信息化侦查的建设工作仍不全面,许多侦查技术、设备无法满足现阶段侦办此类案件的需求。三是案件线索来源窄,大多源于群众报案,公安机关自身网络信息挖掘能力薄弱,网络监控、追踪技术匮乏,需要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服务。
2. 侦查取证难
首先,网络刷单诈骗作为新型网络犯罪的一种,证据种类更多表现为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抽象、难以捕捉的特点, 且不受空间限制。侦查人员必须前往外地开展取证工作,工作难度大、成本高、耗时长,面临取证难的挑战。其次,刷单诈骗使用的一些非正规的聊天软件没有后台记录留存,诈骗者一旦发现受害人已经识破骗局,立即将其踢出群聊并拉黑,迅速销毁证据,证据极易灭失。最后,电信网络诈骗大多涉及买卖他人身份信息的黑灰产业,案发后侦查人员难以在短时间内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联系,证据的关联性较弱。
(三)抓捕移诉的困境
1. 犯罪嫌疑人锁定难
犯罪嫌疑人费尽心机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购买一整套他人身份信息的社交账号及银行卡,部分案件中作案工具包含十余张电话卡,公安机关无法在短时间内顺迹深挖,锁定犯罪嫌疑人。
2. 破案时机的选择难
刷单诈骗涉案人员众多,犯罪环节多,侦查初期难以摸清刷单诈骗的流程,此时侦破此类案件不仅要追求速度和效率,还必须强调“破案时机”的选择。如果破案太早, 抓捕犯罪嫌疑人太早,可能只打击了诈骗团伙中的一个人或一个环节。如何精准把握破案时机,对网络刷单诈骗进行源头性、全面性打击,仍是目前面临的难题之一。
3.移送起诉难
公安机关移送共同犯罪案件时,《起诉意见书》要根据每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摸清刷单诈骗的各个环节,掌握犯罪团伙的人员组成及分工,查清各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否则需要退回补充侦查。
(四)追赃返赃的困境
第一,诈骗一旦完成,犯罪团伙会将诈骗所得迅速提现或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平台将诈骗钱款转至多个银行账号,且目前部级平台仍存在各类现实困难导致止付、冻结具有延时性,追赃挽损较为困难。第二,刷单诈骗中出现了许多小众型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安机关在查询平台的资金流转时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侦查办案效率。第三,犯罪嫌疑人的账户资金往来频繁,诈骗犯罪所得和个人消费支出混杂,很难厘清钱款的来源及去向。如果不能一一对应,这些资金将无法全额返还给被害人。
网络刷单诈骗犯罪的打击对策
(一)深化侦查协作机制改革,建设专业打击队伍
一是统筹管理实体化运行的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反诈中心,完善制度建设及人员配备,成立地方政府牵头的反电信诈骗联席办公室,形成全国反诈一盘棋的良好格局。二是各地、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整体作战意识,消除地域界限,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落地侦查和双链侦查的工作机制。同时,公安部应加强部电信诈骗平台考核力度,规范协作机制,有效促进信息共享和跨区域合作。三是建立一支打击网络电信诈骗的专业队伍,选调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人员,取代临时抽调办案的工作专班。网安局和技侦局应研究出台电诈案件专用手段审批规范,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时效。
(二)拓宽侦查取证途径,实现全链条打击
1. 针对社交账号开展信息流深挖
首先,公安机关在接到受害人报案时,应对被害人进行全面细致的询问,对获取的线索进行筛选、合并,分析串并案件材料。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社交账号开展信息流深挖,关联出设备号码、银行账户、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IP地址等信 息。其次,合理依托有专业资质的科技公司开展远程取证及渗透工作,通过大数据碰撞比对,利用获取的案件线索摸清犯罪流程、人员分工、上下游犯罪等情况。最后,对于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支付账户、电商登录账户的单位及个人一并纳入打击范畴,对本地从事工商资质代办、对公账户代办服务的中介公司严格管控,确保不向诈骗分子提供便利。
2. 加强犯罪现场勘查
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对其电子设备进行勘查,查找犯罪嫌疑人诈骗时使用的IP地址,确定作案现场。除对现场等传统现场勘查,应重点搜查计算机、上网卡、银行卡、电话卡等物证。将现场查获的设备送交有资质的实验室提取、恢复历史数据,及时固定、保存证据递送检法。其次,内部现场勘查的重点是网上银行登录信息、网上交易的联系过程、历史记录等,运用网络技术监测手段进行远程犯罪现场勘查,挖掘犯罪分子遗留在服务器的重要线索和证据,碰撞对比,循线追踪。
(三)检法提前介入,精准抓捕,及时起诉
1. 完善打击技战法
针对犯罪嫌疑人锁定难的问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对各类电信诈骗前科人员展开全方位分析研判,通过人员流分析确定同行同住密切联系的各类关系人,在全面掌握情报的基础上实现打击回流,选择恰当的时机开展抓捕。
2. 完善秘密案卷工作机制
网安部门要将侦办过程中发现的嫌疑人虚实身份转化的过程一一记录在案,确保每个嫌疑人的诈骗实施过程有据可查,并递交诉讼,完善普通案卷中不完整的证据链。
3. 检法工作人员提前介入
侦办初期,邀请检法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加入专案组。检法人员可以在侦查阶段提出取证要点及讯问提纲,了解此类案件取证难点和客观现实。通过加强交流协作,有利于检法提前了解、获取此类案件的技术参数特点,进而加快后续的公诉、审判程序。
(四)完善紧急止付,加快追赃返赃
首先,通过各级联席会议,加强公安机关和金融机构、电商企业、支付公司的协作,尽可能保留所有资金操作的过程痕迹,对各类账户的大额交易进行人脸认证。其次,促进警银合作从国有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拓展,即完善“互联网+” 时代反洗钱行政监管体系,简化支付资金冻结及查询手续,有效快捷地止付、止损。再次,加强实名管理,一律将出售个人账户、公司账户的个人和企业加入征信黑名单,彻底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最后,遵循“应返尽返”的原则,大幅提升涉案资金返还工作效能。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指导下,各地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配套制定返还路径,明确主体责任,加快返还涉案资金,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对公安机关信任度。
结语
伴随着互联网电商的快速发展,不少犯罪分子抓住被害人的贪利心理,精心设置兼职骗局。网络刷单作为一种极具隐蔽性、组织计划性的诈骗犯罪,在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不仅影响办案效率,更对执法公信力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面对案件侦办中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深化侦查协作机制改革、建立专业打击队伍,拓宽侦查取证途径,精准抓捕及时起诉,完善紧急止付、加快追赃返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