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丢失发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毕竟,工作中总是会有这样那样的意外出现。
最近,也有小伙伴弄丢了客户寄过来的发票,不知道该怎么办,下面,秒哥就来跟大家说一说,发票丢了到底要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税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一项规定: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为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因此不再需要登报声明”。
1、增值税发票
(1)丢失记账联
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原始凭证。
那么此时应当取得其他联次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最好是加盖公章。
再不然就当做无票收入处理吧……同样都是要交税的
(2)丢失抵扣联
属于交付给购买方的扣税凭证,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
属于交给购买的记账凭证,那么同样可以凭借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4)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如果不幸,给购买方的两联发票都不见了,那么此时你只能用发票记账联做复印件来入账了
注意:上述复印件都应当加盖公章。
2、电子发票丢失
如果是电子发票丢失的话,那么重新打印即可,操作起来也相对于纸质发票来说要简单一些。
有两种方法:
(1)购买方自行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
(2)跟销售方商量,重新打印提供
3、机动车销售发票
机动车发票相比之下复杂一点点,因为车主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时候需要报送报税联,而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注册登记立案,也就是说当车主丢失发票后,就变得很麻烦
(1)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发票丢失不是小事,尤其是当空白的发票不见了!是要“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跟秒哥一起来看深圳市更加详细的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