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课程设置|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

护理课程设置|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

1. 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

护士专业一般都有什么课程

1、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护理学。

2、主要课程: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护理学导论、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急救护理学、预防医学、精神护理学、护理管理学、护理礼仪、护理科研。

3、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临床综合实习、社区实习、论文撰写等,一般安排不少于36周。

2学护士就业去向

1、临床护理:2甲及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

2、护理保健:康复中心、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站、疗养院、保健医院、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诊所、医疗服务站、社区福利机构。

3、与护理相关行业从事生产、销售、管理等:如美容保健会所美容导师、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材生产与销售、导医等。

2. 制定护理学课程计划,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护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科,护生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临床实践,才能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并形成专业态度。临床实习是护生从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重要转折点,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结合期。实习阶段是护生的必经之路,也是成为一名合格护士最后的关口,对其今后的工作态度、作风、素质等影响极大。针对护生特点制定以基础护理为基础的详细计划并认真实施。

1严格选择带教老师

1.1对带教老师进行理论与实践考核:作为护生的带教老师,要教导护生如何将理论应用于实践中,这就要求带教老师要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及过硬的技术操作,这样才能教好护生,只有在考核中才能选出优秀的带教老师,也能弥补带教老师对操作及理论知识的不足。

1.2要求带教老师进行示讲:作为好的带教老师,要有良好的讲课能力及沟通能力,让护生在听课的同时能理解及掌握其各项理论及操作知识。

1.3带教老师要有良好的态度及素质:带教老师对工作要有责任心,面对护生要有耐心、爱心,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热爱护理及护理教学工作。要有好的工作习惯,以免影响护生,影响其以后的实习态度。

2制定详细的带教计划

2.1第一阶段(第1周):熟悉环境、了解专科知识及专科护理常规。加强基础护理实践,了解专科护理特点。

2.2第二阶段(第2周):熟悉表格书写、常用药物及注意事项,了解护生掌握技术操作情况,进行护理操作示教。

2.3第三阶段(第3周):掌握护理病历书写规范及要求,了解查访的方法及内容。熟练掌握操作技能,掌握专科常见病、多发病的症状。2.4第四阶段(第4周):检查实习大纲完成情况,进行操作技术考核,基础护理和专科理论考核,开带教老师及护生座谈会。

3护生实习期间培养其动手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3.1动手能力的培养:动手能力的培养是让学生有机会运用各种知识技能解决问题的过程,这种能力的培养应从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就开始。①明确操作程序。临床上操作种类繁多,学生进入临床往往感到陌生,我们将25项基础护理技术操作分解成简单的流程图,便于记忆和操作。例如,将留置胃管操作具体分解为准备用物-核对患者-解释、取舒适体位-铺巾、清洁鼻孔-测量胃管长度、润滑、插入-判断-固定-整理用物、签名。熟记程序后,再通过实践应用掌握。②争取机会多看、多做。对于少见的操作,护士长或带教组长组织本科实习生观看,在操作过程中先将相关的原理、适应证、护理观察等内容逐项讲解,操作完毕进行讲评,指出问题所在,这样既巩固学生理论知识,又增强操作步骤的记忆,然后再组织学生强化训练。同时争取机会,在老师的指导下多做多练,对第一次独立操作的学生,带教老师在旁指导并可于操作完毕后对学生的操作过程进行分析,纠正操作的不规范之处,并结合临床讲述相关理论知识。③检查、评价。动手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带教老师鼓励学生通过观察自己的动作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带教老师在学生操作完后进行评价,对重点、难点进行分析,从而做到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

3.2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临床带教的一个主要目标在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①讨论式护理查房[2],发挥实习生的主观能动性,带教老师指定一典型病例,由学生亲自到病房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收集资料,然后以护理程序为引线,由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在讨论过程中,找出患者现存、潜在的健康问题,并对彼此间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进行分析,培养学生运用护理程序解决患者个体问题的能力。②提问式床边查房,学生面对患者,带教老师提问有关护理问题让学生通过直接观察患者,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带教老师再作讲评,共同验证。这样生动、直观、以临床问题为导向的带教,激发学生思维,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创造性学习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讨论评估及考核结果,进行反馈

为使临床教学顺利进行并收到预期的效果,采用经常性的谈心及有计划性的带教措施,及时反馈信息,师生充分沟通。让学生、老师充分发表意见,如临床老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教学形式、内容、安排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学生临床实习中的问题和困难,针对问题及时协调各方面,不断完善和保障带教目标的实现。我们在带教过程中,针对护生的弱点,加强护生分析及思考能力的培养,带教老师实行导师制,使学生在我科1个月的实习工作中,能得到认真的指导,给学生以专业思想上、价值观念上、规范上的陶冶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培养学生的判断思维能力。通过查房、提问、讲课等方法让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学生积极提问,提出不同意见,帮助学生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培养自学及主动学习的能力。采用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护理及教学查访。在实习过程中给护生布置病例分析的任务及题目,有意识地培养他们的分析、思考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慎独精神,培养护生临床思维及解决护理问题的能力。临床带教老师不仅是知识技能的传授者,也是护生的榜样,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护理人才。提高带教队伍的专科理论知识、技能及综合素质,是培养德才兼备的实用护理人才的关键。

3. 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是

护理专业主要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健康评估、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人体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药理学、健康评估、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学(含传染病护理)、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急救护理学、康复护理学、社区护理学、老年护理学、护理心理学等。

4. 护理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

急诊科基本设置应遵循的原则如下:

(1)急诊科应设置在医院最显著的位置,标识清楚,设有 独立X线、B超等检查室及收费等辅助系统,或与功能检查科 室相邻。

(2)急诊科应有患者专用出入口,并设醒目标志,方便患者 就诊及分流。

(3)急诊科设置应使人、物流向合理,便于预防医院感染。

(4)急诊科应设有绿色通道,方便急危重症患者直接进入抢救室进行急救处理。

(5)急诊科大门应宽敞明亮,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担架、推 车的进出转运。

大厅应有足够的空间,便于停放推车、轮椅等。

(6)急诊科门前应设有停放急救车的前坪,便于抢救车辆 停放。

(7)儿科、传染科急诊(包括肠道门诊)和发热门诊均应单 独设置。

5. 护理课程的设置过程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护理目标是护理活动预期的结果,是针对护理诊断而提出。护理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两类。短期目标指在相对较短的时间(一般指一周)内可达到的目标;长期目标指需要相对较长时间才能实现的目标。长期目标常需要通过若干短期目标才能逐步实现。

护理目标是护理活动预期的结果,是针对护理诊断而提出。护理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两类。短期目标指在相对较短的时间(一般指一周)内可达到的目标;长期目标指需要相对较长时间才能实现的目标。长期目标常需要通过若干短期目标才能逐步实现。

6. 护理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护理专业主要学一些相关的基础医学和临床护理等相关技能,每个学校的护理专业学习内容都不一样,主要的专业有常规护理专业和老年护理专业这两个类别,核心的课程有内外科护理、老年护理等,学习的知识和技能比较繁多。

1、常规护理专业:此专业学习的课程有健康评估、儿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和内外科护理等基本护理,这个专业主要是为医院各个科室的一般护理常规服务的。

这个专业要和不同的科室病人、医生打交道,学生需要掌握不同类别的基本护理知识与技能,并且要具备足够的耐心。

2、老年护理专业:顾名思义就是为老年人的生活做照料和护理的,学习的内容就是需要及时发现老年人存在的健康问题和需求,随时观察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情绪的变化,及时帮助老人调节情绪状态,自身的护理服务能照顾到老人,帮助其健康发展。这个专业要求学生要有很高的素质和价值追求,热爱自己的专业和工作。

7. 护理学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的动力教育科学的发展

首先要热爱护理专业,只有心里真正想学好专业知识,才能有动力认真学习。

其次,理论联系实践,书本上的知识点要在实际操作中练习联想,知识点才能做到活学活用,护理专业不仅要专业理论知识过硬,它还是一门实操专业,所以动手能力也要练习。

8. 护理课程设置的根本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第三十三条 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9. 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有哪些

1、公共课: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军事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经济学概论、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近现代史、形势与政策、体育、大学英语。

2、医学基础课:人体解剖、生理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病理学、免疫学、病原微生物学、药理学,有的学校还有病理生理学、医学英语、医学伦理学或者别的医学课程。

3、护理专业课:护理学导论、护理美学、基础护理学、健康评估(相当于临床专业的诊断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老年病护理学、精神病护理学、传染病护理学、急救护理、护理心理学、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有的学校有护理英语。学医本来是不容易的事,要背要记的东西太多太多了,而且工作性质跟生命相关,工作压力较大。但护理学与临床专业相比,一方面由于专科、本科就业情况已经非常好,另一方面由于工作性质相对单一(打针、发药,反正就是执行医生的命令),在校期间医学理论知识的要求相对较低,并且只要考试过了,学好基本的护理操作,毕业找工作也简单。

10. 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包括

护理专业要学习的课程也比较多和临床医学专业差不多,也是几十门,因为护理专业属于医学院校的专业,和临床医学比较接近,基础医学是必修课,包含了生理学,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医学生物学,组织胚胎学,免疫学,药理学,人体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护理专业学有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急诊科护理等。

11. 护理课程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护理课程的设置特别广泛,因为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护士必须什么都要懂一些,除了护理的东西要求比较精细以外,其他的学科也都要了解,也就是泛而不精。所以课程设置的模式还是侧重于基础医学阶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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