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防火|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防火|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防火

储油罐和储罐区储油多,危险性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防火、防爆制度,经常进行防火巡查,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

  (1)储油罐、储罐区防火防爆应按GB50183,GB50074规定。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应按GB50151规定。

  (2)储罐区应保持整洁,防火堤内应无干草,无油污,无可燃物。

  (3)储罐区排水系统应设水封井;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阀门;油罐放水时,应有专人监护,及时清除水封井内的残油。

  (4)储罐区内不应装设非防爆电气设备和高压架空线路。

  (5)储罐区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保持完好。

  (6)储油罐顶部应无油污,无积水。储油罐进出油管线、阀门应采取保温措施。

  (7)储油罐顶的透光孔、检尺孔盖、垫片应保持完好,孔盖应盖严密。量油口应装有不打火花的金属垫片。

  (8)储油罐上的呼吸阀、液压安全阀底座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9)储油罐进出油管线应装设韧性软管补偿器。

  (10)钢制储油罐罐体应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接地点沿罐底边每30m至少设置一处,单罐接地不应少于两处。

  (11)每年春季应全面检查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测试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12)浮顶罐的浮船与罐壁之间应用两根截面积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连接。

  (13)储油罐装油量应在安全罐位内运行。

  (14)当凝油油位高于加热盘管时,应先用蒸汽立管加热,待凝油溶化后,再用蒸汽盘管加热。

  (15)不应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上罐。在罐顶不应开、关非防爆电筒。

  (16)储罐区内油管线动火、清罐作业应执行行业规定。

  (17)储油罐着火,应立即报告,并停止着火油罐的一切作业。组织灭火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

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储罐区与外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单罐大于20m3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7的规定。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8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2.储罐区内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1)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当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20m。

(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当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表4-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②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总容积不大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③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表4-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①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②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③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3.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布置要求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当小于1m;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的防火间距,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2m,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4m,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小于16m;与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照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储罐室与相邻厂房的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设置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可与储罐室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布置要求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按照其气瓶总容积分为三级:气瓶总容积大于6m3至小于等于20m3的为站为一级站;气瓶总容积大于1m3至小于等于6m3的为站为二级站;气瓶总容积小于等于1m3的为站为三级站。

(2)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当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3)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置的其他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规定。

哪些储罐不需要设置防火堤

1.应当设置易燃液体储罐防火隔堤的情形

为防止多品种的液体罐组火灾时液体储罐的相互影响,并造成火灾的蔓延、扩大,对于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的下列储罐之间应当设置防火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具有强氧化性和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5)沸溢性储罐与非沸溢储罐之间。

(6)地下储罐和地上、半地下储罐之间。

2.每个防火隔堤内允许分隔的储罐数量及容积

(1)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2)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小于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大于4个。

(3)单罐容积20000m3至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数量不应大于4个。

(4)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当每1个单罐一隔。

(5)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沸溢性液体储罐不论是地上还是半地下的,均应每个储罐设一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3.易燃液体储罐防火隔堤的建造要求

易燃液体储罐防火隔堤的建造,除了应当满足与防火堤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隔堤顶应当比防火堤顶低0.2m至0.3m。

(2)防火隔堤的高度不应小于0.3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在防火隔堤的不同方位上应当设置人行台阶。

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柴油库的地上油罐区,宜根据地形条件布置在比装卸区高的地区。油罐距柴油库内其它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国家规定。

2、油罐地区地坪应保持不小于0.01的坡度,坡向排水闸或水封井。凡辅砌夯筑的场地不应有裂缝和凹坑,裂缝要填实,沉降缝要用石棉水泥填实抹平,以防止渗水、渗油和油气积聚。

3、柴油库的油罐,应按下列要求成组布置:第一,同一个油罐线内宜布置汕品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罐。第二,地上油罐不宜与半地下、地下油罐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第三,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立方米时,总容量不应大于10万立方米;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立方米时,总容量不应大于20万立方米。单罐容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浮顶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大于50万立方米。第四,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多于12座,但单罐容量小于1000立方米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座数可不受此限。

4、地上油罐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立方米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四排。第二,立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米;卧式油罐的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米。

5、罐区防火堤。地上油罐与半地下油罐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基本要求是:①防火堤应为不燃材料建造;提高1.0-1.6米(比计算高度高出0.2米为宜);土质防火堤堤宽不小于0.5米。②防火堤内平地应有1-5%的排水坡度,并应设带闸门的下

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l )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罐之间、干式罐与湿式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等于或大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 2 )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湿式储气罐或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大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 4 )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总容积大于20x104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长度的一半,球形储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 5 )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有关规定。

下列关于储罐区和工艺装置区室外消火栓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消火栓。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压缩氧气储罐布置的防火要求:(1)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照几何容积(m³)和设计 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 Pa)的乘积计算,(2) 氧气柜(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照《氧气站设 计规范》(GB 50030—2013)的有关规定,根据工艺布置要求确 定。

容积不大于50m³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3) 考虑到火灾扑救、施工和检修的需要,氧气储柜(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4) 为了防止可燃气体储罐一旦爆炸可能危及氧气储罐,同时 也为了满足火灾扑救和施工的需要,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防火隔墙和楼板

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燃气使用又以下要求: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一等防火门;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一等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一等防火门。 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一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

1.储罐区发生火灾时,火势有可能借助风力会使火势蔓延至其它分区,为了使这个可能性降到最低,就需要设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例如:假设全年最小频率的风向是西南风,(西南风即风从西南来,吹向东北方向,所以西南角为上风侧),所以储罐区放在场地西南角;

3.这样一旦储罐区着火,如果火势想蔓延到整个厂区,给厂区造成最大的损失,就需要往东北方向走,所以它需要需要西南风的帮助,但西南风是全年刮次数最少的,所以火灾造成的损失就能最小,控制,灭火的难度就最小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50160的要求。

石化规防火间距的主要依据就是表4.2.12,那该表怎么用呢?

第一步:搞清几个重点概念

1.防火间距起止点

见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2.几个关键的术语定义

①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条文解释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消防水泵房(站)等。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全厂性的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循环水场的冷却塔等。

区域性重要设施主要指区域性的办公楼、控制室、变配电所等。

②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条文解释:明火设备主要指明火加热炉、废气焚烧炉、乙烯裂解炉等。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③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④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敞开式厂房 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⑤罐组 a group of storage 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罐区tankfarm

一个或多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第二步:表格几个常用的防护间距查阅

1.甲类装置

与甲、乙、丙类装置间距:30m/25m/20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与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25m,浮顶、内浮顶(≤500m3或卧式):20m;与汽车装卸站25m;甲类仓库/堆场30m;明火地点30m;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15m;

2.罐区甲乙类固定顶储罐(≤500m3或卧式)

甲类装置25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明火地点30m;甲类仓库/堆场20m;与汽车装卸站10m;

3.甲类仓库/堆场

甲类装置30m;与一类全厂重要设施:40m,二类35m;明火地点30m;与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20m

4.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甲类装置15m;甲、乙类固定顶(≤500m3或卧式),10m;与汽车装卸站10m;甲类仓库/堆场10m;

第三步:仔细研究阅读4.2.12小字注释,实际卡间距的过程中,首先查阅表格中的数值,再考虑注释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的情况。

注:

1.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四步:研读条文解释说明

1.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 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2) 辐射热影响范围。

3) 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

4) 重要设施重点保护。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均应重点保护,即使该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在本次修订中,为了突出对人员的保护,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重要设施分为两类。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为第一类重要设施,制定了更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为第二类重要设施,也制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如:全厂性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空分站、消防水泵房、新鲜水加压泵房、循环水场冷却塔等

5) 减少对厂外公共环境的影响。

6) 消防能力及水平。

7) 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

8) 节约用地。

2.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组成石油化工企业的设施种类繁多,各有其特点,因此,在制定防火间距时,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3.执行本规范表4.2.12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工厂内工艺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按此表执行,工艺装置或设施内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 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筑物作为起止点(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防火间距起止点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

3) 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① 工艺装置均以装置或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② 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但对于联合装置应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焦化装置的焦炭池和硫磺回收装置的硫磺仓库可按丙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③ 石油化工装置以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单元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所、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4) 与可燃气体、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大容积的单罐确定。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国外标准也以单罐为准。

5) 与码头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6) 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中心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7) 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

8) 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火炬之间的防火间距要保证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同时考虑风向、火焰长度等因素,其他要求详见第4.1.9条文说明。

9) 与污水处理场的防火间距,指与污水处理场内隔油池、污油罐的防火间距,与污水处理场内其他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12注9。

10) 当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相邻布置时,石油化工企业内的设施与厂区围墙(同类企业相邻侧)的间距,满足消防操作、检修、管线敷设等要求即可。

11) 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已建装置或设施改扩建工程,已建装置或设施与厂区围墙的间距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结合历史原因及周边现状考虑。

12) 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消防站内24h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 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既能防止油气与空气接触,又能避免油气向外扩散,对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类似浮顶罐。

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设油气密闭回收系统,可防止或减少油气就地散发,极大地减少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防火通道

一、建筑防火墙设置位置

   1、住宅与非住宅(高层)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使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楼板;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4h的防火墙;

  3、汽车库内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设置防火墙并使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楼板;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时应设置防火墙;

  5、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使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楼板;

  6、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墙;

  7、厂房内设置丙类液体中间储罐的房间与其他部位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墙;

  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室贴邻外墙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墙;

  9、防火隔间的强和避难走道的防火隔墙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墙;

 10、民用建筑内超有发电机房储油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墙;

  11、设备管理区域与避难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墙;

  12、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3h的防火隔墙;

  13、办公室、休息室设备在丙类厂房、丙类仓库内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5h的防火隔墙;

  14、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

  15、消防水泵房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

  16、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

  17、电影院、剧院、礼堂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墙;

  1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厅室之间及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墙;

  19、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墙;

  20、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

  21、住宅与非住宅(多层)应设置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

  22、丁戊类中间仓库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h的防火隔墙。

  二、建筑防火墙设置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2、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3、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5、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7、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8、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9、对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因火灾时延续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较大,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保持不低于4h;

  10、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以防建筑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

  11、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穿过防火墙的其他管道,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对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还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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