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的设置|罚款设定权限

罚款的设置|罚款设定权限

1. 罚款设定权限

这属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纠纷,你可以直接找当地的人社局咨询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将单位起诉至人民法院.

您可以打电话给客服撤销投诉就可以了,然后说下希望不罚他的款,大家都不容易!

客户寄快递丢失,赔偿责任人是公司,作为你来讲,收快件过程符合公司规定,公司就无权扣款,即使有瑕疵也是在责任范围后承担相关责任.公司一次两次罚款,不合法,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劳动报酬.

2. 罚款设定权限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设定,亦称行政处罚的创设,创设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第一环节,是行政处罚的基础。

从法理而言,违法行为的划定需要有立法机关予以明确,一旦行为超越边界,则构成违法,法律不会也不能具体明确到具体事项何为可为,但必须明确具体事项何为不可为。而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之一,因此本质上行政处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的边界划定范畴。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同,都是公权力的运用,都是针对公民权益的减损,都必须由法律规定,区别在于行政处罚可以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授权、由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加以规定,而刑罚则非常严格,不可授权,但二者的基本原理完全一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

总之,没有行政处罚的依法设定,就无法可依,就不可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无从谈起。

本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概括来说就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类别,除此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处罚的设立是立法范畴,实施则是执行范畴,是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实现的过程。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二是实施的程序。从广义角度看,行政处罚的实施也属于设定范畴,如果把行政处罚看做对违法行为矫正、社会利益维护的全过程,那么行政处罚的实施遵循法定原则亦是其中应有之义。

3. 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这就要求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 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 、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 成立的;(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 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 罚款权的设置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可以独立自主地设定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所说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除这些国家机关外,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够设定行政处罚,比如县乡政府、省政府的各职能部门。

5. 行政处罚法罚款权限

综合执法局职能简介

1、行使制止、拆除规划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物及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区内建筑楼房工程验收参与权。

3、行使对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临建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室外装修、窗改门等制止、拆除违反城市市容标准及规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5、行使对城区内建成区内各类违章临时建筑制止、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物业小区);负责对拆迁区域内临街的临时建筑、棚厦、摊亭的拆除。

6、行使对畜力车进入市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7、行使对城区主要部位卫生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对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9、行使对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牙石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对未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对占道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和恢复道路原状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对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对城区内损害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对损害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对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及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对城区主次干路占道经营的临街门点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各种丧事扰民、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对城区噪声扰民的行政处罚权(执法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19、行使对城区饮食行业油烟污染市容环境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执法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20、行使对城区主次干路排放污水、污物等污染城市环境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执法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21、行使对城区内三轮车无证运营、违章行驶、违章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22、行使对营动机动车、人力车、畜力车在停车场点、乘降点外停放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3、行使对城区主次干路两侧的流动商贩、无证摊贩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4、行使对城区内主次干路各种违规车辆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内各种车辆停车站点设置和管理。

25、行使对城区内设置临时占道市场的审批、管理参与权,对市区内违规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26、行使城区内设置废品收购点审批、管理参与权。

27、行使对零工劳务市场内治安和城区内零工劳务市场外劳务人员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8、行使对主次干路两侧建立劳务市场的审批参与权和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介绍活动有碍市容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9、行使对违规露天卡拉OK和未经批准的街头演艺的行政处罚权。

30、行使对打卦算命、巫医神汉、街头卦摊的行政处罚权。

31、行使对拒不承担除、运雪任务或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标准及时清除、清运积雪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权力。

6. 罚款谁可以设定

超市罚款规定属于违规性质。

超市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不可以规定罚款。

进行罚款只可以由法律法规设定,并由法律授权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罚款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公民行使罚款权。

超市罚款规定,属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是违规性质。超市既无权也不可以规定罚款,规定罚款,就属于违规性质。

7. 罚款 权限

一、派出所只有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决定权。

二、比警告更严重,以及500以上的其它行政处罚措施需要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派出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警告、五百元以下的治安处罚权是法律明确授予派出所的,派出所可以行使以上两种治安管理处罚权。

四、派出所是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五、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8. 设定罚款的权限

交通局是没有权力罚款的,所有机动车全部都是交警部门处理违章的,而且现在实行收支两条线,交警部门开完罚款单据后,机动车驾驶员拿着交警大队开的罚单前去指定银行交罚款,所有违章罚款全部都上缴国库,任何单位都不得私自截留

9. 公安局罚款权限

行政拘留碰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执行的,最长20天,罚款最多是5000元你说的派出所行政拘留的说法是不对的,那叫传唤,时限是24小时还有罚款,派出所自身权限是500元

10. 罚款设定权限什么意思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是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交通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章属于部门规章,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

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以及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一切行政处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11. 罚款设定权限是什么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本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是三十五个方面:

(一)增加行政处罚的定义。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扩大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九条增加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三)扩大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三款增加设定行政处罚的创制性立法权。

(四)规定“综合行政执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规范委托行政处罚。第二十条第二款:“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六)规定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但需注意第二十四条限制性要求。

(七)规定责令退赔和非法所得为“利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八)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成杰律师提示:这点非常重要,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推定当事人有主观过错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反驳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才不予行政处罚。

(九)规定了行政协助。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十一)完善了“两法衔接”。“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十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增加了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三)完善追责时效。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由两年延长至五年。

(十四)增加“从旧兼从轻”。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十五)完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制度。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十六)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适用规则。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七)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明确公示要求。增加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十九)体现全程记录。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十)细化法制审核程序。列明适用情形,明确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规范非现场执法。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同时,要保障陈述权、申辩权。成杰律师提示,这一点非常重要。

(二十二)完善回避制度。细化回避情形,明确对回避申请应当依法审查,但不停止调查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十三)突发事件的从快从速处罚。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但不完全等于简化程序。

(二十四)增加简易程序罚款数额。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由五十元以下和一千元以下,分别提高至二百元以下和三千元以下。

(二十五)增加立案程序和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案件办理时限原则上是九十日。

(二十六)完善听证程序。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适当延长申请期限,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二十七)增加电子送达。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十八)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由二十元以下提高至一百元以下。

(二十九)完善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三十)明确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三十一)增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三十二)规范加处罚款的数额。明确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三十三)增加电子支付。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三十四)增加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三十五)加强执法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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