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设置的原则
经济一体化三零原则是指零关税、零壁垒、零补贴。不包括零要求。條萊垍頭
首先是零关税,只有零关税才能适应几十个国家,几百个企业共同制造一个产品。而这个产品又从最终的生产企业卖到世界各地,零关税在此过程中是最合理的。頭條萊垍
其次是零壁垒,一个产业链涉及上百个企业,几十个国家。如果营商环境不同,跨国公司的资源配置和布局就会很麻烦。所以必须建立一个大体一致的营商环境,数十个国家之间才能协同生产一个产品,即营商环境要国际化,公平公正公开化。條萊垍頭
最后是零补贴,所谓零补贴,就是一个国家,为了争夺产业链,为了争夺企业来落户,有意给这些企业一定的税务补助。但这个补助会使得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的布点发生扭曲。萊垍頭條
简述海关管理原则
《海关估价协议》在序言中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海关设立的基本原则
海关专门有一个审价的部门有专门人负责,现场的海关只有某个人兼职负责审核价格,针对某些敏感产品如果现场不能确认就会转交给负责审价的部门专门做审价。 海关估价标准、海关审价依据: 1、界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构成条件 (一)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不予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销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 (二)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者因素的影响; (三)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做出调整; (四)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3、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申报及海关审定,不包括特殊进口货 物的完税价格的申报及海关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章中述及),可以浏览有关具体的流程。 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完税价格和涉嫌走私、违规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流程。 4、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五)合理方法。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海关审价的基本原则 审价的基本原则是《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将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海关实行什么制度
两个中心,要设立一个全国海关的风险防控中心和全国海关的税收征管中心。通过实现集中的风险防控和税收的集中统一作业,让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海关面对统一的海关监管政策和要求,享受统一的通关便利待遇。也就是说,企业面对的将不再是具体的某一个海关,而是全国海关这个整体,这是两个中心的概念。
建立三个制度,一个就是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主要是改革现行的申报制度,在前期比如船舶、飞行器或者汽车等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申报以后,向海关传输简单申报的数据,我们经过准入风险的分析,就可以先放行,不用等到所有的项目申报完毕。货物放行以后,企业再做完整的申报,海关完成税收征管。这样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货物存留在港口、码头、场站的时间,大大提高通关效率。
第二,改革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的制度。原来企业报关报税,应该是票票过筛,每一个票都要审价、归类、计征税收,现在通过改革征管方式,主要靠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实行批量审核和税收稽查方式,监督税收入库。
第三,改变以往以关区为区块的监管模式,原来42个直属海关,每一个关都是自成体系,所有业务都是一个关完成。下一步按照全国不同的类型,建立若干功能型海关。通过海关的改革,一个是体现货物通关,进一步提速,企业办事手续进一步简化,成本进一步降低,同时海关的执法也更加统一。
设置海关的作用
财务部门对一个公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公司所有项目起到事实监控作用,财务部门属公司最高决策人,法人直接领导,新公司的组建首先不可缺少的就是财务系统 。
可行性:对内,它是企业内部所有数据汇集的中心,包括生产、仓储、营销、质量、采购等各类数据,都需要汇集到财务部门。对外,财务部门同样承担了重要的纽带作用。众所周知,任何一个企业必须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各种政府机构打交道。
必要性:
1、 国家对纳税要求非常严谨,只要开了公司就有某些税种等着你去交,财务部门可以进行税控管理,有经验的会计还能合理避税,减少公司开支。
2、公司领导通过对财务部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可以看出公司的经营成果,和弊端,为公司更好的发展做出准确的决定。投资者通过这些报表来看这个公司的发展状况,从而做出投资决定。
3、财务系统的强化和明确对公司个人工作能力和个人效益情况可联系在一起,可一加强公司中单体工作人员对业务的自强和创新能力,使公司的资金使用率和个人创效益率提高,总体来提高资金对公司的效益。
扩展资料:
任何工作首先都要对其要进行的事宜进行信息收集及分析,财务部门在内部控制中恰恰起到了这个作用,并通过自身的职能特点很好的完成了内部控制的前期信息收集工作。作为现代企业稳健发展的“稳定器”——内部控制制度,其有效的执行是保障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财务部门作为企业重要的资金核算审计部门,其作用不言而喻。因此可以说内部控制是以会计人员为基础的一项控制制度。
(一)会计的工作职能决定了其事内部控制的最佳执行者
会计工作具有两大职能:反映和监督。其反映职能就是前面我们所说的信息收集及反映的工作。其监督职能是凌驾于企业基本活动之上的、持续进行的、审计核算工作。
受托于企业经营者的会计人员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着全面的、可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分析政整理企业经营状况和理财状况的工作。其工作性质及职能决定了其是内部控制最佳执行者,由此推论财务部门是内部控制的最佳执行者。
(二)财务部门在企业的地位决定了其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处在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个个环节都经过会计环节转化为会计信息,财务人员是全面掌握企业各种经济活动和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环节。
根据内部控制重要都成要素信息和沟通的理论来看,能够围绕在企业控制活动周围的信息与沟通系统就是财务部门,其实企业管理的信息中心。也就是说财务部门在企业的地位决定了其是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是信息交换和沟通传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财务部门的权力决定了其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财务部门在企业中的权力决定其在企业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在制药企业中,财务部门担负着企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审核等重要工作,其权力可以决定原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省级销售市场要求发货数量的合理性分析等等重要工作。
当然这种权力是相对的,合理的使用这种权力是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点之一。种种因素决定了财务部门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占有相当大的作用,但是怎样将之合理的有效的运用是现阶段企业需要迫切解决的重要问题。
海关监管原则
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促进边境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界管理、出境入境管理、进出边境地区管理以及保障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
外事部门负责国界标志及边界设施的勘查、维护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开展边界联检。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负责边境地区社会治安、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以及进出边境地区的边防检查;结合任务管理界河治安,开展界河水上巡逻;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检验检疫、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边境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边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军警民联防、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有关协议、协定,开展国际执法合作。
第二章 国界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国界线的清晰稳定,保持界碑(桩)以及其他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的完好,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外事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者重建,应当由外事部门按照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提供协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毁、涂改、刻划界碑(桩);
(二)破坏有国界辅助标志物、方位物或者界河护岸作用的树木、植被和相关设施;
(三)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线走向、影响或者有可能影响界河稳定的;
(四)在界河进行炸鱼、毒鱼、淘金、采沙、超标排污,或者在界河中的沙洲、岛屿上砍伐树木、挖沙取石;
(五)私自开通或者扩建边境通道、便道,在界河上私开渡口、私设码头;
(六)在与邻国签订的协议、协定禁止范围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及危险废物处置场所;
(七)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
(八)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九)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
第九条 在国界线附近发现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空飘物、漂流物等进入我国境内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下列情形应当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在中越或者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20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爆破作业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当地外事部门、公安边防部门意见,按照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进行地面测绘、勘探或者探矿、采矿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在界河进行护岸、通航、引水作业的,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外事部门和省公安边防部门的意见,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四)在国界线我方一侧25000米范围内进行航测、航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五)在边境地区修建跨界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按照规定上报批准。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向外事部门咨询的,外事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航测、航摄、护岸、通航、引水作业或者修建跨界工程设施的,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邻国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在界河通行、从事生产作业或者其他活动的中国籍船舶,除依法领取有关证件外,还应当向船籍港或者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第三章 出境入境管理
第十二条 在口岸、边境通道设立的边境检查站,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或者边境通道限定区域进行警戒;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交通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或者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并接受边防检查;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边防检查的,公安边防部门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根据其通知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及其业务代理单位应当配合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公安边防部门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第十五条 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在口岸、边境通道所在地,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限定区域,用于维护正常的出境入境秩序,由公安边防部门实施管理。限定区域包括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现场、候检区域以及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通行、停留的其他区域。
第十六条 边境地区居民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从规定的口岸和边境通道进入邻国的,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停留并在规定期限内返回。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应当在出境入境证件规定的区域和有效期限内停留。
第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所在国签发的入出境证件,符合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规定的入出境事由,确需入境的,应当向入境口岸或者边境通道的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边境地区境外边民入出境证,接受边防检查后入境。
第十八条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向我方请求援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备案,边境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组织人员进入邻国救灾,处置完毕后立即返回我方境内,公安边防部门应当给予出境入境便利。
第四章 进出边境地区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边防部门在进出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设立边境检查站,实施边防检查,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安边防部门可以根据边境维稳、反恐、禁毒等任务需要,经上一级批准,在边境地区或者进出边境地区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检查点,实施边防检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进出边境地区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接受公安边防检查。未持有效证件或者拒不接受公安边防检查的,不得进入或者离开边境地区。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后,从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其所持证件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的,不得离开边境地区前往非边境地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协助、运送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进出边境地区;不得为未持有效证件人员进出边境地区提供便利;不得在边境地区收留、雇佣、安置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五章 保障服务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应当有推动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应当加强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边境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对边境地区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农村安居房和边防、海关、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二十四条 开设口岸、边境通道,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边民互市点,或者开发、建设边境旅游线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或者备案。
在边境地区从事互市贸易、旅游的我方人员和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升综合执法效能,改善通关环境,制定便民利民措施,提供咨询信息服务,提高服务水平,促进通关便捷高效。
第二十六条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边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到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的对外经贸合作、教育科技文化交流等涉及人员、物资出境入境的,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边境地区居民前往毗邻国家边境地区探亲、旅游及进行贸易活动,按照国家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应当为边民互市点和边境旅游提供便民利民的管理和服务,对合法组织的边民劳务输出输入活动提供出境入境便利。
口岸、边境通道各查验机关对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儿童入境参加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可以提供入境出境便利。
第二十七条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持边境地区入出境证件入境后,符合规定事由,停留的时间需要超出规定期限的,应当在入境后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证件;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留宿提供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信息。
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地区进行临时劳务用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用工方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
边境地区居民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通婚的,应当办理合法有效的婚姻登记;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将其纳入规范管理,并提供婚姻登记便利,外事部门应当加强与邻国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边境地区居民办理跨国婚姻登记提供帮助。
第二十八条 边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边境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军警民联防、区域联防、群众联防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群防群治,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的治安工作,推行社区警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恐、涉毒等边境地区跨界违法犯罪活动。
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并依法保护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外事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九项、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公安边防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及设施、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持有效证件未从规定口岸、边境通道出境入境,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罚款;逃避边防检查以及持伪造、变造、骗取或者冒用他人证件的,收缴证件,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协助、运送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或者为非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便利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配合边防检查或者严重扰乱边防检查现场秩序的,处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携带、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边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及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边境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发放证件、违反规定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工具出境入境、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境地区是指本省与毗邻国家接壤的县级行政区域。
边境通道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通的供边境地区居民出入国境探亲访友、求医治病、从事商品交易以及参加传统民族节日联谊等活动的道路和渡口。
第三十八条 对历史形成的跨国界村寨的边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特殊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海关的管理体制和设关原则?
隶属海关是指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的海关。
《海关法》规定,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机构的设置一般分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三级。海关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即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向直属海关负责;直属海关由海关总署领导,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全权地行使海关监督管理权,不受地方政府(包括同级党的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干预。海关设立的原则是什么
海关的设关是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不是只有沿海城市才有海关,比如内陆的沈阳也同样设有海关,海关的管理体制实行的垂直的领导体制,最上面是海关总属,然后是直属海关,最后是隶属海关,现在全国有41个直属海关,上面举的例子,沈阳就是一个直属关。
海关设立原则
开办外贸公司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和手续:进出口许可证、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进出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1、到外经贸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1-2个工作日;
2、到海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1个工作日;
3、到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卡》;
4、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2、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办理流程: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2、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