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火爆社交圈的“最严发票令”在这个月1号正式实施了。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内容比较难懂,知道君为大家归纳了一下,大致就是:
1、 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管专票还是普票)
2、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别再用“办公用品”瞒天过海了)
截止到今天为止,新政策实施了也大概有小半个月了。
有人认为引导纳税人遵守新规,收到了很好的正面效果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纳税人也反映过于开票规范过于严苛
一时间很难适应,而且政策中一些关键点也出现了不同的解读。
比如说:发票种类较多,卷类发票要不要填写税号呢?
有人认为:当然要填写,因为同属于发票。
但也有人觉解读:卷类发票不属于16号文规范的发票类型,可以不用填写。
那到底要不要填写呢?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
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什么意思呢?就是卷类发票是不用填写税号的!
那我们是否应该马上就开始执行呢?当然不!
先别慌,这个解读似乎还没有得到主流媒体,包括各地税务局公众号的宣传认可!
如果我们就马上依照此再发票通知,可能在以后会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让子弹多飞一会,我们还是继续谨慎的选择政策执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