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工会组织机构建设

基层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工会组织机构建设

1. 工会组织机构建设

“六有”工会:

一、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建设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

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

三、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

四、有健全完善

2. 工会组织机构健全

工会组织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全会精神,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本着“哪里有职工,哪里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特制定本制度。一、建立工会组织,最大限度的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密切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会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关系到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关系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二、建立工会组织,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有利加强党在这些领域中对职工群众的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在企业和社会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三、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职工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认真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提高职工素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开展工会组织发展工作。

3. 总工会组织机构设置

市总工会机关设8个部室。

一、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

负责市总工会机关工作的协调、督查和服务工作;负责综合反映全市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的重要情况与动态;协调和督查各级工会和本级机关各部门、驻会产业(系统、园区、开发区)工会及下属单位工作部署与要求的落实;负责与全市人大代表中职工、工会工作者和政协工会界别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与全市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委员、常务委员的联络工作和代表、委员提案的转办督办工作;承担市总工会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秘、档案、保密、机要、信息统计和保卫工作;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工会对外联络工作,承担工会出访组团和来访接待工作;负责市总工会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市总工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调查研究室

负责工人运动、工会工作和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理论的研究工作;负责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市总工会确定的调研课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文献、情报、资料、刊物的研究和编发工作。

三、组织部

负责县(区)总工会、市各产业(系统、园区、开发区)工会、基层工会的换届改选及领导干部协管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工会代表大会和全体委员会议有关人事问题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工会组织制度和工会领导体制、工会干部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负责指导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包括女职工组织建设),制订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规划和制度;指导基层工会队伍建设及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指导开展“职工之家”活动,承担全国、自治区模范职工之家的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先进职工之家的评选表彰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推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负责协同推进党工共建有关工作;指导县(区)工会与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席(联系)会议制度;负责联络、协调全市产业系统工会和垂直管理的产业工会工作;协调管理市总工会直管基层工会。

四、宣传教育和网络工作部

负责工会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制定有关职工思想、教育、文体工作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工会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劳动模范典型事迹的宣传;负责组织协调工会各项重点工作的宣传;负责工会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调查研究和反映职工的思想状况;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和工会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工会新闻和职工文化体育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工会网上工作规划;组织开展网上工会工作,负责建设符合广大职工需求的网上职工之家;承担市总工会并指导各级工会门户网站和网络平台建设工作,做好网上引导、动员和服务职工群众工作;研究制定、监督落实工会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相关制度;培训管理工会网上工作队伍;与市有关部门及网络媒体沟通协调;统筹推进全市工会工作数据库建设管理。

五、权益保障部(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参与有关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以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特别是特殊权益政策的研究、拟定;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维护困难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指导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四季帮扶”等关爱活动;做好工会有关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对职工劳动福利事业有关制度的研究拟定和指导、协调工作;推动工会组织建立集体协商和监督保证机制,研究提出工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产业(行业)的科学劳动标准,指导各级工会开展有关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负责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推动各级工会参与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劳动经济法律部

落实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经济、科技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工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参加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参加国家、自治区级和北海市新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和职工技术创新、职工技能提升等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提高产业工人队伍素质;组织、指导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承担全国、全区、北海市劳动模范和全国、广西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以及广西工匠获得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北海市五一劳动奖、工人先锋号和北海工匠获得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负责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落实,建立与市有关部门会商机制;联系和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推动社会综合治理,做好维稳和防范抵御工作;指导和承担工会法律援助与法律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总工会职工律师团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负责市总工会信访工作。

七、财务和资产管理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工会财会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市工会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制度;审核县(区)总工会、直接管理工会经费的市产业(系统、园区、开发区)工会及下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管理本级留成的工会经费;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负责职工劳动福利事业财务体制的拟订和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工会资产和市总工会机关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工会企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指导和推进全市工会企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负责全市工会企事业资产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工会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工会资产管理和工会企事业理论研究,培训工会资产管理和工会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履行市总工会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责,对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有关经费审查监督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指导全市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市总工会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全市各级工会财务预决算和经济活动的审计;负责对工会经费和各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审查;负责市总工会机关领导干部、下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离任审计;承担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

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来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保险制度不仅要发挥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功能,而且要发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功能。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5. 工会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人员编制问题:

争取人员编制问题难,对于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不能进行妥善的安排。

工资、福利问题:

县工会基础薄,资金紧张,对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和福利不能得到有效地落实。

办公场地问题:

办公场地不明确,对于选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办公场地的租赁资金,以及日常的工作经费,没得到妥善解决。

6. 工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报告

一、 工会委员会组成

工会主席:xx

组织委员:xx

女工委员:xx

文体委员:xx

宣传委员:xx

二、职责分工

(一)工会主席职责:

1 、在上级工会组织及机关党支部的指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会活动。

2 、组织召开机关会员代表大会,按照工作程序报告工作情况。 负责检查职工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 、加强机关的组织建设,注重发挥工会委员会的团队作用。组织会员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建功立业。 负责起草工会各类工作计划和总结。

4 、 组织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并做好实施、落实工作。 定期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检查落实工会委员会各项工作情况。

5 、负责工会经费的开支审批,协调工会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6 、完成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组织委员职责 :

1 、 负责工会组织的建设,组织工会小组长及工会代表的换改选工作。

2 、做好会员发展 和会籍管理工作, 会员调动工作时,及时办理工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接受调进会员组织关系,并负责做好登记工作。 按标准及时收缴会费 。

3 、建立健全并保管好工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会员档案、工会报告、会议记录、经费审查报告等) 。

4 、负责本工会缺额干部的补选和报批工作。

5 、 做好评选、表彰工会积极分子和先进工会小组工作。

6 、负责 疗养 费发放工作 。

7 、 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三) 女工委员职责

1 、 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和工会工作开展女工 工作,努力提高女 员工思想道德和文化、业务 素质。

2 、负责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3 、加强女员工的劳动保护。了解机关女员工在工作、生活、学习、生育中的困难,为女员工排忧解难。对孕、产妇及有困难的员工进行送温暖活动。

4 、配合 组织文员 做好 先进女工各项 评 选 工作。

5 、 负责机关员工每年度的 体检 及组织工作。

6 、 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四)文体委员职责:

1 、 组织机关各项文体活动。

2 、 制定工会文体活动计划,开展经常性的有益于员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3 、组织建立协会( 8 人)和兴趣小组( 5 人以上),选拔、掌握有文体专长的人才资料。

4 、组织工会委员会议,审核协会章程或活动计划;检查协会或兴趣小组活动情况。

5 、 负责 向工会委员会提出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和决算草案,并根据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 。每年二月份,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汇报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6 、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五)宣传委员职责

1 、组织委员学习《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负责向会员进行工会性质、任务及会员权利和义务的教育,同时进行普法知识的教育。

2 、协助党总支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的总结表彰工作。

3 、建立工会期刊,并负责组织和审查。

4 、配合公司党政对青年团的要求,团结引导青年员工出色完成各项工作。组织青年员工代表座谈,收集意见和要求,倾听呼声。

5 、负责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做好工会各种会议的记录和归档。负责技能比武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负责职工提案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6 、完成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7. 工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机关工会作为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所在机关的工 作性质、职能任务、领导体制、人员构成等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 社会组织不同,除具有一般工会组织的共性特点外,还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政治特点鲜明。

各级党政群机关担负着改革开放和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组织和领导任务,既是党的方针政策的 决策机构,又是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机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 这就要求机关工会根据机关 的工作特点,着眼于机关工作的全局,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动员机关职工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 品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跟党走。

二是服务对象特殊。机关工会会员以机关干部为主体,领导干部多、党员多、知识分子多。 其工作方式、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有别于企事业单位职工。比如,机关 职工大多都是脑力劳动者,工作方式具有专业化、职能化的特点;机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人事关系相对稳定; 机关职工工资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收人比较稳定,养老、医疗等保障程度都比较完善,生活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三是工作方式特殊。由于机关人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机 关工会开展工作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与企事业单位工会有所不同。 比如,企业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突出抓好职工权益的维护,并通过建 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等途径和手段来实现,机关工会则通过行政领导的支持和各 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服务、参与、协调来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抓好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提升,注重人文关怀 和心理疏导,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文体活动,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等等。

8. 工会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汇报

分几块写1、成立工会的目的意义,下面的呼声需求2、筹备工作准备情况领导小组怎么设立的,工会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的如何,工会负责人员如何产生,以及和上级协调对接的情况,比如请示报告,批复,等等

9. 加强工会组织机构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工会动员和教育职工以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的活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第九条 工会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纪律教育,以及科

  学、文化、技术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职工成为有理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工会可以派出代表对所属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工作)时间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当事人对企业行政方面作出的辞退、开除、除名的处理不服的,可以要求依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企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提出意见调解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有权提出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工会有权参加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的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六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会同行政方面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外资企业的工会可以对有关职工的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提出建议,同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行政方面的同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工会委员会的脱产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行政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九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10. 工会组织机构建设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女职工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的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委员会可以设专职主任,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中的女委员兼任。

企业和职工较多的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自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超过半年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发展会员,有关组织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和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或者合并到其他部门。

第八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总工会或者省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颁发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第九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的比例,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职工二百人以上其他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决定。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审议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保持稳定,任职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动其工作或者本人提出辞去工会职务的,领事先征求本级工会委员会意见,并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主席、副主席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代表或者工会会员可以联名提出对本级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罢免案,由本级工会委员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讨论,并在召开大会之前报告上一级工会,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会员大会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罢免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应当印发会议。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与其任职期间相同,其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工会职务时,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被罢免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五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具体办法依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依法参加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推荐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经考核受聘后,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层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工会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被聘请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经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行政部门和工会统一颁发证件。

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其提出改正意见,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形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应当将名单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前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产业单位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企业、事业单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纠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

(三)收取劳动保证金、押金的;

(四)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

(五)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六)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不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七)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八)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九)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十)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二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停止作业,建议不被采纳时,有权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扣发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侮辱、体罚、殴打职工和扣押职工证件,对职工搜身以及限制职工人身自由和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地方总工会。对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工会有权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和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对会议商定的事项组织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政策或者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就本地区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协商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协商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各方可以就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召开协商会议的建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安排。

第二十七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工会作为同级政府劳动竞赛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劳动模范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拓宽就业门路,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

地方总工会应当参与监督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在职工中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困难职工进行救济和帮扶。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工会在困难职工中开展的救济、帮扶活动给予支持。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组织和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方案、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承包租赁经营方案等涉及企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听取意见;企业集体合同草案、企业兼并破产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社会保险费交纳、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企业领导人廉洁自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企业领导人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评议。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控股企业,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监事由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及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进行科学知识、生产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建设。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四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凭专用票据在税前列支。

第三十五条 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统一划拨给同级工会。

第三十六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依法建立独立的银行账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和上解,并接受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上级工会和国家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同级工会办公和组织职工开展文化、教育、培训、科技、体育活动以及职工疗养提供房房屋、场地和设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为本单位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拨给和企业、事业单位交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和工会的经费以及工会用自有资金兴建、购置的房屋、设施、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合并,属其所有的财产、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基层工会撤销,属其所有的财产、经费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破产企业清理债权债务时,应当将企业欠缴的工会经费列入破产负债予以清偿。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离休、退休人员的费用支出实行社会统筹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处理: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

(二)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三)对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威胁、打击报复,导致职工不能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

(四)阻挠、限制工会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监督的;

(五)其他阻挠、限制工会和职工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以暴力手段实施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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