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警钟长鸣——阅处文件未严管 随手放置遭免职-免职文件

「保密工作」警钟长鸣——阅处文件未严管 随手放置遭免职-免职文件

文章来源 | 丰台检察

保密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安全保密形势日益严峻,反窃密防泄密斗争尖锐复杂。做好新时代保密工作,具有极为特殊和重要的意义。以案为鉴,长敲保密警钟,时刻绷紧保密弦,才能筑牢党和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为实现强国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保密保障。

案例

2016年1月某日10时左右,某中央企业某部门秘书钱某将文件传阅盒送至该部门副总经理刘某某的办公室。11时左右,刘某某开始阅看盒内文件,看完后将该文件传阅盒放在办公桌上。随后,刘某某多次离开办公室,期间门未锁。16时左右,刘某某发现放在桌上的文件传阅盒丢失。经核实,丢失文件传阅盒中有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企业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部门副总职务。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点评

刘某某在阅文完成后,未及时将涉密文件退回或放置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反而多次离开办公室且未锁门,涉密文件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以致丢失。发生此类事件,一是刘某某思想上未足够重视,对国家秘密泄露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警惕性不足;二是行动上未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要求,心存侥幸,有令不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一定要熟悉、掌握传阅涉密文件、资料的相关保密规定,传阅完成后及时退还,尤其在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当及时将涉密文件、资料存放在保密设备内。保密无小事,事事需谨慎,一定要克服“身在密中不知密”的麻痹心理,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不可让制度规定流于形式。同时,本案也提醒我们,涉密人员警惕性不高是其疏忽大意,导致涉密文件丢失的重要原因。防止涉密文件丢失,除了配备基础防护措施外,更为重要的是加强良好工作习惯的养成、保持保密警觉性,二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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