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界碑设置|公路界碑设置在什么地方

公路界碑设置|公路界碑设置在什么地方

1. 公路界碑设置在什么地方

  公路交通标志  公路交通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  公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中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四种。  公路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所有的交通标志应做到位置适当、准确、完整、醒目和美观。  各种标志的作用:  (1)警告标志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2)禁令标志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3)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4)指路标志是传递道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之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分表示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警告、禁令理由等类型。  各种标志的颜色、形状的规定:  (1)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案,形状为等边三角形,顶角朝上。  (2)禁令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其中解除禁超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为 白底、黑圈、黑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形状为圆形,让路标志为顶角向下的等边三角形。  (3)指示标志的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为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  (4)指路标志的颜色除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牌外,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形状除地点识别标志外,均为长方形和正方形。  里程碑、百米桩和公路界碑均属指路标志。里程碑设在国道上时颜色为白底、红字;设在省道上时颜色为白底、蓝字;设在县、乡道上时颜色一律为白底、黑字。公路界碑的颜色不分道路性质,一律为白底、黑字。  辅助标志是附设在主标志下,起辅助说明作用的标志。分表示时间、车辆种类、区域或距离、警告、禁令理由等类型。  各种标志设置的位置:  警告标志设置的位置与公路的计算行车时速有关。在农村山区公路,一般应设在距离危险地点20~50米的地方。  禁令标志一般应设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车标志外均应成对设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终点和桥梁的两端。  指示标志多用于城市道路和高等级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较少。  指路标志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标志和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地名标志设在城镇的边缘处;分界标志设在行政区划 、管养路段的分界处;指向标志设在距离叉路口30~50米处。  交通标志的设置方式及有关规定:  公路交通标志的支持方式分四种:(1)柱式(包括单柱式和双柱式);(2)悬臂式;(3)门式;(4)附着式。  公路标志设置的有关规定:  柱式标志内缘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于25厘米,标志牌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为180~250厘米。  悬臂式标志的下缘距路面的高度,一、二级公路净高为5米,三、四级公路净高为4.5米。标柱内缘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于25厘米。

2. 什么是公路界碑

公路界碑是设在公路两侧地范围分界线上标志。表示范围以内的地界属于公路专用,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界碑正反两面标识“公路界”黑色文字。一般每隔200米-500米设置一块。

3. 公路界碑安装位置

属于安全实施与管线工程。

交通信号灯,标志牌,限高架,路面标线,百米桩,里程碑,界碑都是属于安全设施工程,有的公路设计时有交通信号灯设计,有的是交警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加装。

不论是哪个部门安装的交通信号灯,最终都是交警进行管护的。

4. 公路界碑多少米一个

顾名思义,就是高速公路上用的水泥界碑,界碑常用石、木、水泥等材料制成长方形。

聚兴水泥界碑两面镌刻或书写相邻的国名或行政建制名称及界碑编号,根据有关边界文件立于分界线上的特定地方。界碑要测定其坐标值。

5. 公路界碑离公路多宽

爱国主义精神浸透着整个神州大地,爱国主义情怀深入到无数华夏儿女的心。走进满洲里国门景区,领略中俄边境的独特风景,感受中国的魅力无疆。

“疆域有表国有维,此柱可立不可移。”这是民族英雄吴大澂写的撰文,望大家铭记着这句话和慕潇桐一起感受第41号界碑的无限魅力。

1993年以前,这个位置是中俄两国贸易往来的客货混用通道,随着中俄贸易的发展,过货量的不断增加,1993年新建了公路口岸,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越发繁荣。在1994年8月中俄两国勘界结束时便在中俄边境线上定了界碑,于是满洲里国门与俄罗斯国门之间就有了第41号界碑。

界碑高1.2米,宽0.4米,厚0.25米,材质为花岗岩。此界碑正面为汉语,背面为俄语,是祖国领土的象征,庄严神圣,不可侵犯。来这里旅游的朋友们一定要同界碑拍几张照片,是很珍贵的纪念呢!

第41号界碑巍然屹立,格外醒目。它是祖国领土和主权的宣誓、是民族精神的彰显、也是边防军人心中的精神图腾。如果你亲眼目睹军人昂首挺立于此,默默无闻地守卫着祖国的国门界碑,也许你会眼里饱含泪水,被军人的坚守所感动。山河无言,界碑就是战士,就是战位。慕潇桐想,军人已经把自己的使命和界碑紧紧地系在一起了,难以割舍。

边防军人把忠诚刻在界碑上,用青春甚至生命坚守着信念。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只有飞鸟经过的山野,我站成一棵笔直的青松,与庄严的界碑并列。”这最好的诠释了边防军人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

6. 公路用地界碑

一种是表示公路用地界线的,叫界碑,一种是表明里程的,叫公里碑,上面写的是道路名称,代号和公里数,只标有一个数字的是百米桩。

界碑,或称界石,是一种边界标记物,是用于辨别一个地区与另外地区之间的边界位置和走向,例如国家、省、州、市、甚至是农场和社区的边界。在两地区之间的边界走向发生方向性改变时,界碑尤为有用,可以作为指示边界走向的标志。界碑在直的边界上也可以作为仅表示边界所在位置的标记物,作为地界标志的石碑。

7. 公路界碑标准尺寸

水泥标志桩是标志桩内最常见的一种,一般作为界碑、铁路、高速公路等等场所使用,由于其用途广泛,所以它的规格也较多,普通水泥桩的主要用途为:界碑、里程碑等等方面,它是水泥桩大家庭中用途最为广泛,规格最多的水泥标志桩,它的规格主要有:

600*100*100,800*100*100,1000*100*100;600*120*120,800*120*120,1000*120*120,,1200*120*120,1500*120*120;

600*150*150,800*150*150,1000*150*150,,1200*150*150,1500*150*150;上述规格为水泥桩的最为常见规格,如有需求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定制。

8. 高速公路界碑多少米设置一个

高速公路占地范围是使用公路界碑来明确标识的。

一般是在隔离栅外1米。

不是按边沟来计算的。

而且如果是离边沟外50米的话,一般来说肯定不属于高速公路用地范围

9. 公路界碑一般设置于什么地方

百米桩表示公路百米距离,设在公路右侧各里程碑之间,高速公路界碑,每100米设一个百米桩,每1000米有一个里程碑,上面标示着该公路的名称以及公里数,每两个里程碑之间有9个百米桩,司机通过里程碑和百米桩,公路界碑批发,可以确定自己的准确位置

10. 公路界碑两侧公路范围

五人以下只能放一个界碑,7级可以放五个界碑。

界碑是需要自己建造的,在玩家16级以后就可以建造,材料很简单。制作前解锁势力工坊间,在势力工坊处制作。

每个势力可以制作两个界碑,界碑范围内有防腐作用,并且玩家可以在界碑处获得BUFF加成。

11. 公路界碑设置规范二级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到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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