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设置委员规定

机关党委设置|机关党委设置委员规定

1. 机关党委设置委员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1)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2)党员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设书记一人,也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3)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 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

(4)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5)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少数大型企业和规模大的高等院校里,党员人数多确实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十五至二十一人,常务委员五至七人。

2. 机关党委的设置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办字〔2012〕10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规定,参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副厅级及以上机构设置的规定》(冀办字〔2015〕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全县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上级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机构限额设置;没有机构限额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机构编制规定进行设置。新设立的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明确行政级别。

第四条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县委、县政府派出机构必须明确机构规格。不得通过干部整体高配等形式变相提高机构规格。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除了经上级批准和编制部门明确规定要求外一般为股级,不得违规超权限、超规格设置内设机构。

第五条 凡涉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等相关事宜,应当按照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的规定,统一归口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编委写出专题申请后,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严格把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管理权限审批,统一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六条 机关内设机构和新建事业单位,原则上要通过内部职能整合,在限额内按照“撤一建一、撤二建一”的原则动态调整,不再增加机构总量,不再批准设立行使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3人以下机关内设科室和事业单位,严禁设置1人科室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决定,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批准。县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还应当依法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名称,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名称和股级干部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提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决定。

凡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一律不得先行运作,不得违规配备领导干部。

第八条 研究机构设置等相关问题,必须按权限经过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参加人数应当符合召开会议有关要求。一般不得采取领导圈阅的方式审批。

第九条 研究机构设置有关事宜,应当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出现违纪违规问题要承担相应责任。县机构编制部门应当对机构设置方案和报批程序严格把关,在提交县委常委会、县编委会研究时,应当如实汇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构编制规定,履行好报告、解释、提醒职责。应该把关而没有把好关、应该提醒而没有提醒且造成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机关党委委员设置依据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

最多不超过7人。

可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

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书记、青年委员、保密委员、统战委员等。

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有些工作不一定要设专门委员。

4. 机关党委设置委员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基层党委下设党支部,有三名党员就可以成立党的基层支部。党支部由支部委员组成,一般3~5人组成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立书记一名,设组织、宣传、纪律检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设副书记一名。

5. 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什么条件

要有三个党员以上,没有上级党委的要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的党委去建立联系. 基本条件:支部有三名或三名以上正式党员 向上级党组织递交申请 上级党组织考核了解情况 由党总支向党委递交申请 党总支召开支部委员会,宣布党支部成立 其实只要有三名或三名以上的正式党员 以后的事情基本上是由组织解决的

6. 机关党委设置委员规定最新

一是要建立各级党组织工作联系点。机关党委根据不同类型党组织,选派专职党务干部兼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每名联络员联系1种类型党组织,对所联系党组织进行深度剖析、定向指导、精准施策。

二是要强化日常指导。党建工作联络员要全方位参与党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对党组织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严格把关,深入调研掌握党组织基本情况,指出具体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是要加强专题指导。党建工作联络员结合各类党组织的特点和个性化工作要求,指导党组织有针对性地开展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支部党建品牌培育、模范单位创建、“业务精、零差错、创一流”活动等专项工作,突出党建工作的实效性。

四是实行指导工作督办制度。制定联络员指导党建工作督办汇总表,联络员每季度统计汇总所联系党组织的党建工作问题,以工作提示、调研反馈、书面问询、当面约谈、情况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

五是要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基层党组织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根据不同类型党组织的业务特点和性质,细化党建考核要素,通过检查党组织各类党建活动成果、党建工作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季度报表、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记录本等,加强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同党组织及党务干部的评优评先有机衔接。

六是要提升党务干部能力素质。利用机关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会议,机关党委部门工作会议等,联络员汇报指导各类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讨论问题、分享经验,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举办党务干部培训班,加入党性教育、党的创新理论、党建知识等方面教学内容,对机关党委委员、机关纪委委员、各级党组织书记、党小组组长及机关党委专职党务干部等进行党建工作培训,提升党务干部指导工作的能力素质。

7. 机关党委一般设置委员

组委的职位是:

         组织委员,这是党、团组织成员之一,主要负责党、团委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委员(党支部)的职责;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会同宣传委员提出组织生活。 适时做好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补选支部委员的准备工作。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鼓励的建议。

        一句话组委就是为党工作的部门。

8. 机关党委组织设置

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下设若干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

9. 局机关党委委员设置

中央和各级党委直属部门: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纪委 中央办公厅/各级党委办公厅 中央组织部/各级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各级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各级统战部 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央政法委员会/各级政法委 另外还有议事、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等等

10. 机关党组织设置规定

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

其中,依据党章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将机关党支部每届的任期由2年调整为2年或者3年。各级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期届满后,无论委员会成员是否变动,都要按时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应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在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一是党组织班子软弱涣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二是党组织存在严重问题需要进行整顿的;三是遇到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需要党组织全力以赴去处理的;四是党员外出较多,召开会议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五是其他导致党组织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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