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表彰奖励工作,省公务员局研究拟定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表彰奖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做好我省2018年表彰奖励相关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于1月25日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全省执行。
申报名额
《通知》明确:
2018年市(州)党委、政府可申报2个表彰奖励项目
县(市、区)党委、政府可申报1个项目
省级各部门可申报1个项目
原国家批准的我省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不再作为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依据,但经批准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保留项目如符合表彰周期要求的可继续开展。
审批流程
1、《通知》规定,县(市、区)党委、政府申报的表彰奖励项目报所在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由市(州)党委、政府连同本级申报项目一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省直各部门申报的项目直接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按照《条例》规定的“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的数量进行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设置表彰奖励项目,切实遵守表彰奖励原则,加强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严肃表彰奖励纪律规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地表彰一批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风尚,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主义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