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科的设置|中医科设置要求

中医科的设置|中医科设置要求

1. 中医科设置要求

一般县级二甲医院由以下几个部门组成:

1、行政部门:包括(院长、书记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财务部、工会)

2、临床门诊部部门:包括(门诊部、挂号收费室、注射输液室、急诊科、供应室、)

3、住院部部门:包括(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五官科、中医科、传染科、)更细的分科就不说了。

4、药剂科部门:包括(中、西药房、药库)

5、医技科部门:包括(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B超室、)

6、后勤部门:包括(医疗器械维修部、救护车组、洗衣房、保卫科、门卫、营养食堂、园艺环卫组)市一级以上的三甲医院就会有更多的包括核医学方面的科室和部门了。

2. 中医科室设置

范围如下:

1.中医门诊部公司经营范围医学诊疗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健康管理服务;家政服务;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销售;医疗技术研发、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中医门诊部公司经营范围门诊部(所) 中医门诊部公司经营范围中医科、内科专业、外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中医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培训,健康咨询(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心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

3. 中医科设置标准要求

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 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 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 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 洗胃器 电动吸引器 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气管插管 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X光机 电冰箱 药品柜 恒温培养箱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 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至2条 被子 1至2条 褥子 1至2条 被套 2条 床单 2条 枕芯 2个 枕套 4个 床头柜 1个 暖水瓶 1个 面盆 2个 痰盂或痰杯 1个 病员服 2套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胃镜 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 万能产床 产程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电冰箱 恒温箱 分析天平 X光机 离心机 钾钠氯分析仪 尿分析仪 B超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敷料柜 洗衣机 器械柜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冲洗工具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设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 X光机 B超 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 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 胃镜 十二指肠镜 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 直肠镜 腹腔镜 膀胱镜 宫腔镜 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 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 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 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 牙钻机 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 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 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 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 冲洗车 电冰箱 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 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 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 蒸馏器 紫外线灯 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 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4. 医院设置中医科文件

  卫生局管理的下属单位有:  1、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儿童医院、乡镇卫生院、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局、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局。  2、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管理机关事务;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督促各科室业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卫生信息的收集和编印、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保密、档案、信访、保卫及机关其它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协助有关业务科室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规定;督促检查依法行政落实情况及有关行政诉讼承办工作  二)人事科  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方案;负责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干部考核任用、人员的调配、录用等人事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卫生经济管理办法,并检查督促执行;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及全市卫生专项投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组织拟定全市卫生装备标准,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协调、管理国外卫生贷款,承担卫生统计和信息咨询等工作。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组织指导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优生优育宣教工作和质量督查、业务指导工作。  (五)医政科  贯彻实施全市医疗技术人员执业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负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改革、业务技术指导和医疗机构的评审校验、医疗事故争议的调解与处理,制定全市中医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全市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综合性医院中医科的宏观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医疗和科研发展、医疗事故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做好全市中医信息收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医对外交流和中西医结合工作;制定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技情报、科研项目、学术交流、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应用;指导全市中等卫校的招生教育管理工作,对行业内的社会办学进行监督、指导。  (六)疾病预防控制办公室(市地方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拟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疾病的防治计划和措施,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的规章制度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监督监测工作,完善疫情上报分析制度;遇有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实施计划免疫等。  贯彻执行省、市地方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并督促执行;检查考核防治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落实情况;重点拟定血吸虫病及部分限期消灭的地方病的防治措施;协调农、林、水等部门整改灭螺以及耕牛家畜查治工作,承担市地方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卫生村镇的方针、政策和规章;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管理目标,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群众性社会卫生监督活动;负责全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推进“九亿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组织开展城乡除“四害”活动,控制和减少虫媒和鼠媒疾病;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民保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工作,研究、宣传保健知识;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宜的高级领导、外宾、侨胞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全市各级医疗干部门诊、病房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预防为主的中老年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承办市委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局直机关党委  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制定落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员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基层党组织的换届改选,组织发展民主评议和党组织评先评优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并做好党员干部的管理工作,监督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组织的管理工作。  (九)监察室  督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情况,受理对本局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局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局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责。  (十)工会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换届等各项职能的施行,发挥工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履行工会的维权职能。 关心广大卫生系统职工群众的生活,协助和督促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协助做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医学论文水平、科研项目应用等各项比赛,促进职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职工身心的健康发展。  (十一)团委  负责主管市卫生局13家直属单位的团组织。宣传、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团结带领青年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积极投身全市卫生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全市卫生行业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贡献。培养教育适龄青年加入团组织,做好经常性发展团员工作,收缴管理团费。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单位团组织根据《团章》要求按时换届,协助局直属单位党组织加强对各级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  (十二)红十字会办公室  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开展救灾、救护、无偿献血等人道主义求援活动,依照红十字会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红会办负责处理市红会日常事务。  (十三)医学会  开展学术活动,学术交流,举办各种形式学术讲座,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宣传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提高我市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协助搞好医学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出版医学期刊。  (十三)医鉴办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门机构,接到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的申请后,分层随机抽取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必要的病历开放制度,维护病人的知情权。客观、公正地统一规范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5. 增设中医科要求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附则8章5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所属国家中国编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通知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十七条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政府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方式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十七条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中医医院科室设置规范

你好,中医学主要包括基础中医学和临床中医学两大科目。

一,基础中医学

包括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内经、伤寒论、温病学、中国中医学史、中医各家学说。

二,临床中医学

包括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针灸科、中医骨伤科、推拿科、中医眼科、中医耳鼻咽喉科、中西医结合医学、气功科、中医护理。

7. 医疗机构中医科设置标准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处理、档案管理、服务领导等工作;

人事科 负责人员聘用、职称考试等工作;

医务科 负责医疗质量、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服务等工作;

护理科 负责护理质量、护士管理等工作;

外 科 负责治疗外科病人;

内 科 负责治疗内科病人;

中医科 负责使用中医治疗病人;

预防保健科 负责开展卫生防疫、基本保健等工作;

药房 负责药品工作;

后勤科 负责锅炉、清洁等工作。

具体如下:

1、中心卫生院:不同等级中心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甲级 乙级

科 院长 1 1

业务副院长 2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行政副院长 1

办公室 1

质控 2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会计 1 1

出纳 1 1

收费、挂号 2 2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3 3 1人中级以上职称

科 保安员 1

卫生员 2 2

炊事员 2 1

公共卫生工作站 计免门诊 2 2

妇幼保健 2 2

疾病预防控制 2 2

卫生监督 2 2

健康教育(爱卫) 1

部 内儿科 医生 5 5 2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士 5-6 5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 医生 4 4 2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士(助产士) 6 5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外 科 医生 5 4 2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士 5-6 4 1人中级以上职称

手术室 麻醉医生 2 2

护士 1 1

内儿科医生 2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医生 2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外科医生 2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传染科医生 1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中医科医生 2 1

五官科医生 1 1

口腔科医生 1 1

特色专科门诊医生 1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门诊护士 3 2

科 检验 2 2

X光 2 1

B超 2 1

心电图、脑电图 1 1

胃镜 1 1

阴道镜、乳透 1

科 材料库房、供应室 1

药品调剂库 2 2

药房 4 3

合 计 82-84人

其中卫技人员70-72人,

卫技人员中护理20-22人 70人

其中卫技人员61人

卫技人员中护理17人

2、一般卫生院:

不同等级一般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甲级 乙级

科 院长 1 1

业务副院长 1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行政副院长

办公室 1

质控 1 必须中级以上职称

会计 1 1

出纳 1 1

收费、挂号 1 1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 2

科 保安员

卫生员 1 1

炊事员 1 1

公共卫生工作站 计免门诊 2 2

妇幼保健 1 1

疾病预防控制 1 1

卫生监督 1

健康教育(爱卫) 1

部 内儿科医生 3 2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医生 3 2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外科医生(兼麻醉) 3-4 2 1人中级以上职称

护理人员 6-9 5-7

内儿科医生 1 1人中级以上职称

妇产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传染科医生 1

中医科医生 1 1

五官科医生 1

口腔科医生

特色专科门诊医生

门诊护士 1

科 检验 1 1

X光

B超 2 1

心电图、脑电图 1

胃镜

阴道镜、乳透

科 材料库房、供应室 1

药品调剂库 1 1

药房 2 2

合 计 48-52人

其中卫技人员38-42人,卫技人员中护理7-10人 35-37

其中卫技人员26-28人,卫技人员中护理6-8人

3、防保型卫生院:

防保型卫生院岗位设置如下表:

岗位设置 人数 备注

科 院长 1

业务副院长 1

行政副院长

办公室 1

质控 1

会计 1

出纳 1

收费、挂号 1

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

科 保安员

卫生员 1

炊事员 1

公共卫生工作站 计免门诊 2

妇幼保健 1

疾病预防控制 1

卫生监督 1

健康教育(爱卫) 1

内儿科医生 1

妇产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传染科医生 1

中医科医生 1

五官科医生

口腔科医生

特色专科门诊医生

门诊护士 1

科 材料库房、供应室 1

药品调剂库 1

药房 1

合 计 22-26

四、科室岗位设置说明

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按行后、公共卫生、医疗业务三大块设置。

(一)卫生院类别设置

1、中心卫生院:辐射面积150平方公里,覆盖人口6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定为中心卫生院。床位在50张以上,年业务收入在400万元以上定为“甲级”, 床位在30至50张,年业务收入在200至400万元定为“乙级”。

2、一般卫生院:辐射面积60平方公里,覆盖人口2.5万人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定为一般卫生院。床位在20张以上,年业务收入在150万元以上定为“甲级”, 床位在10至20张,年业务收入在70至150万元定为“乙级”。

3、防保型卫生院:辐射面积60平方公里,覆盖人口2万人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定为防保型卫生院。

(二)公共卫生工作站岗位设置

1、建制乡镇在乡镇卫生院设立的公共卫生机构统一名称为公共卫生工作站,工作站设计免门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卫)五个工作岗位。

2、根据所在乡(镇)服务人口、地域面积、《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的工作规范要求,原则上按辖区每万人口1.5-2人配备,最少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不能按卫生院规模大小、医疗覆盖面积的大小来确定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编制。

3、公共卫生工作站人员要做到一岗多职,疾病预防控制(防疫专干)除做好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主职工作外,可兼任“疫情报告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监督员可在防疫专干内择优录取、兼职聘用,但各个岗位都必须有人负责,职责明确。

4、公共卫生防疫专干、妇幼专干、监督员必须予以保证,同时应根据所在乡(镇)地域面积配备双线人员,保证工作按规范程序开展。如卫生监督执法必须有2人以上到场执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均必须有2人以上参加。公共卫生工作站人员视属地管理人口多少适当增加。

(三)医疗业务科室岗位设置

为保障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服务功能,满足本地区人口医疗服务需求,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不同类别卫生院的医疗业务岗位设置各不相同。

医疗业务科室由住院部、门诊部、功能科、药械科组成。

1、中心卫生院:住院部可设置内儿科、妇产科、外科、手术室等四个科室,各科室配备相应的医生和护理人员。

2、一般卫生院:医疗业务科室由住院部、门诊部、功能科、药械科组成。住院部由内儿科、妇产科、外科(兼麻醉)和护理人员组成综合科负责医院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

3、防保型卫生院:一般不设住院部,主要负责辖区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保健服务。

(四)行后科室岗位设置

1、保证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时传达和执行,卫生院各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保证就医人员环境舒适,享受热情周到的后勤服务。

3、职工各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享受较好的福利待遇,做到人人爱岗敬业。

五、科室岗位设置后人员变化情况

岳阳县乡镇卫生院科室岗位设置后的总人数为1279人,较现有在编人数增加384人;专业技术人员与职工总人数比由现有的69%提高到80%,专业技术队伍明显加强。具体变化情况如下表:

(一)中心卫生院:设置人数甲等卫生院94人,乙等卫生院72人;现有人数62人。

科别

等级 行 管 公共卫生 医 疗 护 理 医技药械 后 勤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甲等 14 8 9 5 28 20 22 12 16 10 5 7

乙等 10 8 23 17 11 3

(二)一般卫生院:设置人数甲等卫生院52人,乙等卫生院42人;现有人数37人。

科别

等级 行 管 公共卫生 医 疗 护 理 医技药械 后 勤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甲等 9 9 6 4 16 12 10 4 9 5 3 3

乙等 7 6 14 7 6 2

(三)防保型卫生院:设置29人,现有19人。

行管 公共卫生 医 疗 护 理 医技药械 后 勤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设置

人数 现有

人数

9 4 5 4 5 4 2 2 5 3 2 2

8. 三甲医院中医科设置要求

三级甲等医院 - 配备要求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 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 移动式X光机、X光机 B超、多普勒成像仪 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 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 肺功能仪

支气管镜 食道镜、胃镜 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 结肠镜、直肠镜 腹腔镜、膀胱镜 宫腔镜、妇科检查床 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 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 骨科牵引床、裂隙灯 牙科治疗椅、涡轮机 牙钻机、银汞搅拌机 显微镜、生化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 尿分析仪、分析天平 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 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 敷料柜、器械柜 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 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 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 洗衣机、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9. 中医科设置要求有哪些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要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认真实施灾后重建项目和市、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改善办院条件,增强服务功能,重点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临床科室基础设施建设。积极配备中医诊疗设备,突出中医药特色,使门诊中医治疗率达到80%,病房中医治疗率达到60%。重视中药加工炮制工作,提高院内中药制剂质量。原则上每一个县要办好一所中医医院,在医改中,要确保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不改变中医性质。无条件设置的县区应加强公立综合医院住院部中医科建设和中医门诊部建设。

(二)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中医药工作。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机构要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配备不低于20%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基本中医诊疗设备。中医诊疗设备至少应包括: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等。尚未设立中医科的乡镇卫生院,由所在县(区)中医院指导尽快设置。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 3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武都区建立1所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严格落实3个

1/3的中医药指标(即:中医门诊人次不低于全院门诊人次的1/3,中药收入不低于药品总收入的1/3,中医药治疗总收入不低于业务总收入的1/3),并将上述指标列为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及建设中医特色社区的中医药考核指标,对于未达标的乡镇卫生院,不许参加等级卫生院评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中医药特色专科建设,注重发挥中医药 简、便、廉、验 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努力增加门诊人次,提高中医药使用数量和中医药治疗收入。在招录医学大学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计划中,中医专业人数不低于30%。

10. 中医科设置文件

医疗机构名称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法定事项。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履职,加强医疗机构名称管理,但仍有一些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不严谨,使用未经核准的字样、故意仿造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对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造成误导,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名称管理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核准医疗机构名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准确核查、登记名称。

二、严禁利用名称误导患者

医疗机构名称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命名规则,与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完善知名医院字词库和名称禁限用字词库。对于申请登记含有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华西等知名医院相关字词的,无相关授权的,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禁使用未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名称中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6〕433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程序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使用。

四、严格排查清理违规医疗机构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名称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清理使用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患者的名称,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者暗示其他医疗机构名称,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跨国家名称、“国际”字样等情形。对于违规命名的,依法指导其变更名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8月底前将排查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

五、依法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利用名称违规执业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医疗机构擅自使用知名医院名称标识的,利用违规名称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或者诱导患者、夸大病情或者疗效、价格欺诈的,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综合运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信用监管手段,增加其违法成本。

各地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名称信息共享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在审批受理环节实行不规范名称预警提示,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医疗机构名称。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增强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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