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设置场所|防排烟设置范围

防排烟设置场所|防排烟设置范围

1. 防排烟设置范围

没有具体规定,但前室正压送风口是有手动开启装置的,此装置火灾时必须让人手方便操作,所以通常风口底离地1500较好。 1、20m,《高层建筑防火排烟设计规范》里有规定。 2、 防排烟系统可分为防烟系统和排烟系统的总称。防烟系统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烟气进入疏散通道的系统;排烟系统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通风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3、自然排烟应设于房间的上方,宜设在距顶棚或顶板下800mm以内,其间距以排烟口的下边缘计。自然进风应设于房间的下方,设于房间净高的1/2以下。其间距以进风口的上边缘计。内走道和房间的自然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应在30m以内。自然排烟窗、排烟口中、送风口应设开启方便、灵活的装置。 4、正压送风口是在意外发生的时候向逃生楼道里送风,利于逃生,同时送风时楼道内处于正压,也就是说楼道的气压比别的地方高,烟雾不会渗进来而引起人员窒息,以保证安全。 多叶排烟口这套系统是平常不使用,火灾时才用,是逃生设置的。

2. 防排烟系统设置范围

高层建筑特别是超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外逃十分困难,设置避难层是十分必要的。避难层按其形式可分为敞开式,半敞开式与封闭式三种,应从设置范围,设置高度和数量、面积等方面确定避难层的设置,其防火构造要考虑到耐火极限,隔热层等要求,并设置安全疏散设施、防排烟系统、固定灭火系统。

3. 哪些地方需要设置防排烟系统

防烟与排烟设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防烟设施

防烟设施主要用在防烟楼梯间或者避难走道、避难层内。

主要目的:防止烟气蔓延至这些区域,从而保证这些区域相对安全,并为疏散逃生赢得机会。

实现的方法:1、在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层等地方设置自然排烟窗,使得烟气进入时能及时通过该窗口自然排出去。2、在上述区域内设置安装正压送风口(阀),在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对应区域的正压送风阀和正压送风机,持续向防烟区域输送一定压力的室外新鲜空气,形成防烟区域比外面压力高,从而达到烟气不能进入室内。

正压送风阀分为常开式的自垂百叶,和带执行机构的常闭式的正压送风阀。

二 .排烟设施

主要目的:将火灾发生时产生大量的浓烟和热量及时排至室外,给疏散逃生创造机会。

实现方法:火灾发生时,将产生的大量烟气通过墙、向下突出50公分的梁、挡烟垂壁、防火卷帘等设施,围困在局部区域(防烟分区),再通过安装设置在该区域的自然排烟窗、排烟口(阀)、排烟调节阀、排烟防火阀、排烟风机等设施,将烟气及时排至室外。

4. 最新防排烟设计规范

1、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

2、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病房楼或手术室内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

3、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

4、消防控制室、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 防排烟设置范围及其作用

1、防排烟系统的目的是及时排除火灾产生的大量烟气,阻止烟气向防烟分区外扩散,确保建筑物内人员的顺利疏散和安全避难,并为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防排烟系统可分为自然排烟系统、机械防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自然排烟系统是通过可开启外窗等自然排烟设施将火灾区的烟气排出.机械防烟系统是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方式使重要疏散通道内的空气压力高于周围的空气压力,达到阻止烟气侵入的目的。

机械排烟系统是利用排烟风机将火灾区域的烟气及时排出,为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创造有利条件.2、正压送风系统就是上面所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即机械防烟系统.3、排风系统是指将生活或生产区域的污浊空气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热、有毒害气体等排出生活或生产区域,确保生活或生产区域的空气质量满足生活或生产的卫生要求和工艺要求。同样,也可以自然排风和机械排风两种方式。

6. 防排烟设置范围有哪些

一、人防工程防排烟设置的一般规定

1、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总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3、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

4、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该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自然排烟口底部距室内地坪不应小于2m,并应常开或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开启。

二、人防工程的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确定

1、防烟楼梯间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余压值不应小于25Pa。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2000m3/h。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它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2、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与本规范第6.2.1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要求相同,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不小于1.2m/s计算确定。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应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应大于门洞宽度。

3、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独立设置。当需要共用系统时,应在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

4、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应设置余压阀,并应按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值整定。

5、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轴流式或斜流式风机。风机的全压值除应计算最不利环管路的压头损失外,其余压值应符合第1条的规定。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7、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采风口与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5m,并宜低于排烟口。

三、人防工程的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确定

1、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2、排烟区应有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

3、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四、人防工程排烟系统的排烟口设置要求

1、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2、排烟口宜设置于该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在2m以上,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3、排烟口可单独设置,也可与排风口合并设置;排烟口的总排烟量应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

4、排烟口的开闭状态和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其控制方式可采用自动或手动开启方式;手动开启装置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它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5、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五、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

1、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内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或内表面光滑的其它材料风道时,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抹光的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不宜大于15m/s。

2、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

3、当金属风道为钢制风道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0mm。

4、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需要穿过时,过墙处应设置烟气温度大于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

六、 排烟风机的设置要求

1、排烟风机可采用普通离心式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排烟风机应在烟气温度280℃时能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2、排烟风机可单独设置或与排风机合并设置;当排烟风机与排风机合并设置时,宜采用变速风机。

3、排烟风机的余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路进行计算,排烟量应增加10%。

4、排烟风机的安装位置,宜处于排烟区的同层或上层。排烟管道宜顺气流方向向上或水平敷设。

5、排烟风机应与排烟口联动,当任何一个排烟口、排烟阀开启或排风口转为排烟口时,系统应转为排烟工作状态,排烟风机应自动转换为排烟工况;当烟气温度大于280℃时,排烟风机应随设置于风机入口处防火阀的关闭而自动关闭。

七、人防工程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设置

1、电影院的放映机室宜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当需要合并设置时,通向放映机室的风管应设置防火阀。

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设置有排除废气的排风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风管应设置自动阀门,火灾发生时,阀门应自动关闭。

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当需要穿过防火分区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机及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5、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穿过防火墙或防火楼板处; 穿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穿越变形缝处的两侧。

7、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应能自动关闭。温度熔断器的动作温度宜为70℃。

8、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置检修口,检修口不宜小于0.45m×0.45m。

9、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7. 防排烟设置要求

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4.4.5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8. 防排烟系统要求

  

1. 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的风机房内或室外屋面上,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可设置在专用空间内,空间四周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烧体,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不得设有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得设有软接管。   

2. 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内风速不宜大于20m/s;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宜大于15m/s。4.4.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3. 当火灾确认后,同一排烟系统中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应呈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4. 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   2)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5. 排烟井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丙级防火门;水平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6. 排烟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   2)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或自动排烟阀,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   于1.5m(尽量远离安全出口);   4)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7. 利用吊顶空间进行间接排烟时,封闭式吊顶其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2.7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房间的排烟口设在格栅吊顶内时,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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