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排查有违公平的产权保护文件 歧视性规定将重点清理-文件保护

国务院排查有违公平的产权保护文件 歧视性规定将重点清理

地方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将进行集中排查,有违公平的文件将被清理。

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根据《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

国务院明确清理的重点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早在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为此,《通知》中的清理要求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同时,国务院明确划分了清理职责,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此外,国务院在《通知》中进一步设定了清理的最后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8月底前将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按立法程序报送国务院,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强调,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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