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批复文件

「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8〕340 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18〕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漳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已于2016年2月停止从鹿溪水源地取水,改由梁山水库水源(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07〕447号)和澎水水库水源(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18〕330号)供水,可基本满足漳浦县城区供水需求,且有位于不同水系的桥内水库(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06〕454号)水源作为备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取消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保护区。

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落实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同时,请你市继续加强原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地区域的污染防控,确保区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提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建瓯市东游镇牛仙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8〕341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建瓯市东游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请示》(南政综〔2017〕52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划定建瓯市东游镇牛仙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东游镇胡墩村牛仙岩溪取水口拦水坝上溯至拦水坝上游1000米范围水域,及该水域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山脊范围内陆域(遇公路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8°36′34.67″,北纬27°12′22.71″。

(二)二级保护区:东游镇胡墩村牛仙岩溪取水口拦水坝以上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指导督促建瓯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设施。健全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水源水、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按相关要求设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完善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武夷山市石雄水厂西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8〕344 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武夷山市石雄水厂水源保护区方案的请示》(南政综〔2018〕7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武夷山市石雄水厂西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石雄水厂西溪新建取水口下游100米上溯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范围的水域,以及该水域两侧沿岸外延50米范围的陆域(遇S303省道以路为界,不含S303省道)。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为东经118°00'04.03",北纬27°46'07.78"。

(二)二级保护区:石雄水厂西溪新建取水口下游300米上溯至四渡桥(不含桥)范围水域,以及该水域两岸沿岸外延至一重山山脊范围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遇路以路为界,不含宁上高速公路、S303省道以及合福铁路)。

二、你市要指导督促武夷山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应急设施。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定期开展监测和评估水源水、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按相关要求设置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完善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名录,编制并落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