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8〕309 号
永泰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18〕472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泰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0.0712公顷(其中耕地57.2862公顷)、建设用地7.0478公顷、未利用地2.2695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3.1438公顷、未利用地8.0946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20.6269公顷,由永泰县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永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用地。永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永泰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要求报自然资源部。
五、永泰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六、永泰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