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将乐县光明乡等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闽政文〔2018〕311 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乐县光明乡、南口乡,宁化县城郊乡、城南乡,清流县林畲乡,泰宁县下渠乡撤乡设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将乐县光明乡、南口乡,设立将乐县光明镇、南口镇;撤销宁化县城郊乡、城南乡,设立宁化县城郊镇、城南镇;撤销清流县林畲乡,设立清流县林畲镇;撤销泰宁县下渠乡,设立泰宁县下渠镇。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区域不变,政府驻地不变。
你市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