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晋江市磁灶镇新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8〕207 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磁灶镇新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泉政文〔2018〕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晋江市磁灶镇新垵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已于2017年停止取水,改由晋江干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09〕48号)作为原水水源,并通过沿海三镇供水工程向晋江市磁灶华源水厂供水,可满足新垵水库原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原则同意取消新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现有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水源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对现有水源保护区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三、新垵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消后,你市要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继续加强新垵水库的污染防控,持续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