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号太原卫计委出台的文件,禁止CSO过票洗钱,医药人也有很多的质疑!CSO是不是伪需求、不合规的需求,您对这件事情怎么看呢。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因为3月15号,太原出台两票制文件的时候,顺带在第15条例提了一下,就是禁止变相的通过科技或咨询类公司过票洗钱,而被行业传播的时候呢,就带到了CSO这个帽子上,那么首先我们解读一下什么是CSO,那么CSO是国外普遍或者流行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叫营销外包组织或者营销合同组织,那么它的概念是什么呢,就是对于企业有利创新产品的时候,它的销售能力薄弱,它需要找一个第三方,来帮助自己辅助销售和营销,所以CSO本身在国际国内完全是合规合法的,但是呢CSO它需要一个定义,就像我们的药品一样,它是有适应症的,那么CSO适合哪一类产品的营销呢,第一, 它必须是创新产品,也就是说:当一个新产品诞生的时候,它需要借助广泛的营销渠道去扩散,所以它必须满足第一个条件,就是创新型产品。第二:它和终端的价差不宜太大。第三:就是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通过手工作业去推广的时候,那么这样的一个第三方需求,就非常重要。所以中国有类似于康泽已经做到上市,所以CSO本身是一个阳光合法合规的营销模式,或者是推广方式,但是为什么在两票制这样一个关键节点下,CSO就暴漏出这么多问题,甚至背负上这么多污名呢,是因为两票制文件的执行,打击的是商业贿赂,或者是带金销售模式,而之所以出现带金销售模式,是因为,原有的很多产品它是仿制药,创新能力不足,概念的创新几乎没有,同时它的差价太大,而终端唯一能比拼就是在于带金的多少,所以在这样的一个模式下,CSO就会被滥用,或者是借用,那么不可避免的,它就是用CSO之名做的,实际上就是做过票洗钱的勾当,这种情况下,它的真就成为伪了。对于医药人转型来说,是选择CSO或者CSP或者其他任何一种模型,我们需要来看回问题的本质,如果我们做的是营销,做的是促销,我们体现我们的价值,收取我们合理的回报,那么无论何种形式都是合规的。但是我们确实存在过票或者洗钱,那么违背这两个准则,甚至带金销售的话,那么这种违法。无论你披什么样的外衣它都是本质违法的。所以跟具体的形势实际上并不相关,也就是说,我们在转型的过程中,是转型成为一个CSO组织,还是一个服务商,还是一个简单的咨询公司,关键看我们是否合规,是否做到五项合规合一,这是非常关键的,如果你能做到五项合一,那么无论它是CSO,还是一家服务公司,还是咨询公司,我们都是合规的,所以简单而言, CSO不是伪需求,它是这个市场的必然需求,但CSO滥用就是伪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