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封建社会,对于婚姻制度,尤其是丈夫休妻,有着“七出之条”的规定。
所谓“七出之条”,就是有七种情形,丈夫是可以不经过官府就直接把妻子休掉的:
1、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指儿媳不孝敬公婆,或婆媳关系处理不好,这违背孝道
2、无子,为其绝世也;——生不出儿子来,没法传宗接代,要断香火
3、淫,为其乱族也;——作风有问题
4、妒,为其乱家也;——性格上有缺陷,不能容忍丈夫纳妾
5、有恶疾,为其不可以共粢盛也;——得了重大疾病,尤其是不能一起参与祭祀祖先活动
6、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惹是生非者
7、盗窃,为其反义也。—— 有手脚不干净的毛病者。
如果说“七出之条”是为了维护男性家族根本利益的话,还有“三不去”的例外条款,算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这“三不去”是:
1、尝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妻子曾经替丈夫为公婆守孝服丧三年的,不能被休掉
2、贱娶贵不去,不背德也;——贫贱之妻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在贫贱的时候娶了不嫌弃你的妻子,富贵的时候是不能抛弃的,不然有违社会公义,儒家道德和社会舆论也是不允许的。
3、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娶妻时人家娘家有人想休掉时娘家已没有可接收者了,不可赶尽杀绝。
“七出” 之说的基本内容,源于汉代《大戴礼记》中的“七去”,又称“七弃”,到了唐代才有 ”七出之条“的说法。对 ”三不去“,唐代也正式列入了《唐律》,作为对”七出“的补充和完善。
《唐律》规定:“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清朝的法律也规定:“ 凡妻无应出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 用白话文解释一下,就是丈夫超越“七出之条” 硬把妻子休掉,那官府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徒刑,或者给予杖责的处罚,然后还要再把妻子叫回来合好。
但同时指出,如果妻子属于 “七出” 中的 “ 有恶疾 ” 及 “ 淫 ” 两项,则不在 “三不去” 这个法律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有义绝的情形,就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的,法律也是允许双方离婚的,也不在 “三不去” 保障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