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新变化:审查不合格,直接撤销发证前产品检验等……-avast许可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要求坚决做好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全面简化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如果你乍一看,认为还是老生常谈,新瓶装旧酒,那就大错特错了!对比以前的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有关要求来看,190号文有三大重点变化,主要体现在“立即”“免于”“直接”三词上,即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现场审查不合格,直接撤销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新变化:审查不合格,直接撤销发证前产品检验等……

今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明确,建筑防水卷材属于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4类产品之一

近两年,在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改革力度空前,不仅连续两年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大幅压减,2017年由60类压减至38类,2018年由38类压减至24类;而且在简化审批程序方面出台了多个重要文件。

2017年7月7日,质检总局发布特急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以下简称“317号文”);(文件详细内容点击文字链接可阅读)

2017年7月28日,质检总局再次发布特急文件——《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以下简称“381号文”);(文件详细内容点击文字链接可阅读)

2017年10月27日,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公告”)(文件详细内容点击文字链接可阅读)


190号文中,有关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内容如下:

全面简化审批程序方面


1.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注:

无论是317号文、381号文,还是91号公告,都只说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未有“立即”二字。


2.自2018年12月1日起,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发证机关要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新实施细则颁发后,现场审查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以及企业承诺事项。

注:

在后置现场审查的时间期限上,317号文、381号文均要求为3个月内,91号公告将后置现场审查时间期限由3个月内改为30日内。190号文是以通知文件的形式,再次明确后置现场审查须在一个月内完成。


3.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注:

317号文、381号文,91号公告未对期满换证情形作出规定。


4. 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进一步研究简化申报材料的相关工作,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的材料和证明事项取消。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


1.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

3.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根据《决定》,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发证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

这是190号文的最大变化。无论是317号文、381号文,还是91号公告,在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撤销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上,都强调要启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而撤销程序则有三步走的严格规定:

1)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2)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3)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建议。

190号文强调由发证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不失为重大变化!


4.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增加抽查经费,增加地方监督抽查频次。加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力度,加强跟踪抽查,推动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有效震慑。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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