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传统理论认为,物必须是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实在,而且作为法律上的物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物候的谚语。2. 凡是为人力所能占有和支配的才是物。3. 民法中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 二、物的分类 1. 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固着在土地上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树木、桥梁等。除了不动产之外,其余的物称为动产。 二者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 (1)不动产物权的刷得、设定、丧失及变更以登记为必要;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必要。 (2)不动产物权的移转或设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动产则不需要。 (3)以不动产提供担保称抵押,须经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以动产提供担保称质押,无须登记。 (4)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进行。 2. 主物和从物 这是根据相互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因一定经济目的结合在一起,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物是主物,而属于同一主体,非主物的成分且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如帆船与船厂上的帆;旅馆与旅馆所设的接送旅客的汽车。 区分主从物的意义在于,主物所有人对主物进行处分时,其效力直接及于从物。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及于地上建筑物。这是民法上的“从物随主物”的原则。3. 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受到一定程度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案例20: 张锋有祖遗私宅一处。后因子女多,家庭生活困难,遂于1959年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此私宅卖给张青山。1989年6月,张青山因该房破旧,无法继续居住,在原宅基上翻建新房,在挖掘地基时,挖出铸造于清朝乾隆年间的银元宝30锭,共重32200克。张锋闻讯后以该元宝是其祖遗财产为由找张青山交涉,要求归还此元宝,张青山拒绝归还,张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当地文物主管部门获知此事,认为这些银元宝属于文物,应当归国家所有,交文物管理部门收藏。法院审理后查明,上述住宅确系张锋祖辈遗产。根据有关资料记载,这批元宝确系张锋祖辈所埋。 本案中的银元宝属于地下埋藏物,既然已经查明所有人,就属于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应归所有人张锋所有。虽然这些银元宝具有文物价值,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文物限制流通并不妨碍其归个人所有,因此不能判归国家所有。 4. 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粮食、石油。 不可分物,是指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影响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 划分可分物和不可分物的法律意义在于: (1)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可以按实物进行分割,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时,则分割时只能将该物作价归当事人一方所有,其他共有人获得货币补偿,或者将该物变卖,共有人分割货币。 (2)在债的关系中,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是可分物的,则为按份之债;标的物若是不可分,则为连带之债。 5. 原物和孳息 原物和孳息是相对而言的。由原物产生的物,称为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果树的果实、土地所产的粮食等;后者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权而得的股息等。 区分原物和孽息的法律意义在于: (1)孽息的所有权,一般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也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产生孽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 (2)原物所有权转移,孽息的刷得也随之转移。 (3)非法占有原物时所得的孽息,在返还原物时原则上应一并归还。6.可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可消耗物是经一次有效使用就灭失或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它们作为客体的要求不同,如借用合同只能以不可消耗物为标的、借贷合同只能以消耗物为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