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内首个专门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文件-scm文件


解读国内首个专门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文件

2019年1月14日深圳市金融办发布了《关于促进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于2017年10月发布后国内首个专门促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文件,意义非凡!非凡之处不仅在于是“首个”,还在于“意见”对供应链金融的理解深入,不仅覆盖了供应链金融的各类主要相关主体,还覆盖了供应链金融的全链条、全周期,可谓既深入又全面。

本“意见”,由深圳市金融办与宝安区政府牵头,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供应链金融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核心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第三方智库等共同参与,经多次政策研讨、广泛征求意见,最终编制而成,全程耗时大半年。本“意见”可谓是代表了深圳市供应链金融生态圈的各类主体的主流意见,值得深挖。

一、“意见”首先准确地把握了供应链金融的本质


“意见”明确了供应链金融是多方参与的金融活动,包括供应链金融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供应链金融是以融资为主的综合金融服务。可见,深圳市金融办准确地把握了供应链金融的本质:供应链金融不是金融机构、核心企业、配套服务机构某一类角色独自可以“驾驭的”,因为供应链金融本质不是简单的融资行为,其根基是对供应链整体的优化,包括了资金流以外的优化,并且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功能也不仅仅是贷款,还包括更为广义的金融服务活动,是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整合各类金融产品/金融工具为产业服务。

二、“意见”对部分供应链金融术语进行了定义


“意见”将“供应链金融企业”定义为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并将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物流企业、金融科技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等归属为“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其中,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包括了所有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支持服务的平台。如B2B电商平台,如果其为供应链金融提供了支持服务,也是一种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

这是响应金融监管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明确非金融企业和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禁止使用与金融相关的字样。供应链金融的合规、持牌经营的趋势是不可逆的。

三、“意见”为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企业带来了哪些指引

1、金融机构

首先,“意见”第四条对各类金融机构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一是要改变制度,二是要开发系统,三是要设立专营机构、事业部和特色分支机构,四是要各类金融机构要发挥差异化优势、协作共赢。

第二,“意见”还表示支持“供应链金融企业”通过同业拆借、转贴现、租赁保理、Pre-ABS、资管计划、ABS、私募基金、互助担保基金等方式拓宽供应链金融资金来源,支持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资产二级流转市场机制。

2、核心企业

“意见”明确呼吁核心企业要配合做融资(客户)推荐、交易信息共享、确认款项收付(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协助存货变现、强化供应链管理;并且推动核心企业诚信履约,支持部分核心企业设立供应链金融相关的金融机构。“意见”指出要防范核心企业基于关联交易或虚假贸易的自融行为。

“意见”所定义的供应链金融中,核心企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上述指引要融合来看,不能割裂来看:核心企业既不应无所作为,也不应该矫枉过正,不拥抱监管、违规自融、不诚信、盲目而轻视风险。

3、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意见”指出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要利用金融科技实现供应链交易及信用生态的可视、可感、可控。“意见”总结得很到位:首先,供应链金融需要将债项(交易项)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综合起来考虑;其次,供应链金融考虑的整个生态的“健康”,因为风险有传播性;第三,金融科技是产业信用的传递者,不是创造者。

4、“意见”大篇幅强调“强化金融业务持牌经营理念”

“意见”指出:对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依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引导其市场出清;严重违规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种持牌经营的理念在“意见”全文中都有体现,包括对供应链金融、供应链融资的定义;对供应链金融相关主体的分类也特别强调只有金融机构可谓之“供应链金融企业”,其他叫核心企业或者配套服务机构。

四、“意见”为供应链金融相关的企业带来了哪些“福音”

“意见”不仅给出了指引,还全面覆盖了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发展遇到的一系列痛点。可见深圳市金融办及相关政府部门着实认真开展了市场的调研。

1、针对风险数据信息及黑名单的披露与共享:“意见”多次强调数据信息的共享,尤其是强调“依法加强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

2、资金的对接:刚起步的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之所以难以对接资金方,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双方“思维、口径、制度、产品、系统”对不上,“鸡同鸭讲”。“意见”从三个方面分别推动双方的对接,一是推动供应链金融研究中心的成立以及开展相关共性标准的研究;二是引导金融机构改变制度、开发系统、设立专门的机构/部门;三是鼓励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利用科技提升效率。

3、非标资产转让交易与再融资:“意见”支持探索建立供应链金融资产二级流转市场机制,支持探索设立Pre-ABS产业基金用于支持供应链金融ABS,并拟以全市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为载体推进资产证券化、促进非标资产的交易,这也是将来的金融供应链发展的方向。

4、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供应链金融涉及的知识很广泛,涉及贸易、金融、物流、信息技术、财务、法律等各个方面的知识,需要体系化地设计课程体系和考核体系,“意见”将“加大供应链金融人才培养力度”作为重要的一条意见。

5、政策与监管风险的防范:供应链金融发展十多年以来,直至2017年10月国办发84号文的发布才被正名,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对政策是敏感的,最担心政策与监管风险。“意见”从三个方面去推动行业监管的“稳健”实施:一是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将“政策发布及非现场监管”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功能;二是推进相关政府部门信用信息跨部门归集共享,落实跨部门“联合激励、联合惩戒”措施;三是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强化动态监管。总而言之,政府主动提供平台、利用技术、创新联动机制,对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的“稳健”经营很有好处。

6、基础设施的对接:供应链金融相关企业与国家相关基础设施的对接并不是那么容易的。“意见”希望通过搭建全市的供应链金融公共服务平台来帮助企业与国家基础设施对接,包括广东省智慧供应链体系及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证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征信系统等基础设施。

7、财政支持、政策扶持:“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一是发挥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二要发挥政府融资担保基金的作用,三还要以风险补偿等风险分担的机制和方式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融资、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风险。“意见”还明确指出对于供应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予以政策扶持,还鼓励深圳各区规划示范区或产业园并给园区内企业以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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