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日前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府院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政府法制机构与法院之间建立征求意见、信息共享、异议审查衔接、司法建议反馈落实、研讨会商和业务培训交流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推动严格司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就案件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以发函征求制定机关或备案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反馈意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备案机关应当逐步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库,并根据“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化管理以便查询。省法院每年对本省范围内人民法院司法审查后认为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汇总,并抄送省法制办。
《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制定机关或备案机关应当依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处理。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发出处理建议书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说明反馈与落实的情况。备案机关应加强对制定机关反馈落实法院处理建议的跟踪和督促工作。
对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法院的沟通协作,《指导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合法性标准、法律适用、政策实施等疑难问题,或者其他不同意见,各级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会商解决;各级法院(含海事法院等特别法院)和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与监督工作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建立衔接机制,有利于聚焦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红头文件”,并以问题为导向,及时纠正那些侵害群众利益的不合法的条文规定,从而让“红头文件”更好地实现惠民利民的政策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