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红头文件念念法治紧箍咒(金台锐评)
彭波
据媒体报道,为迎接“世界水日”,“提高居民节水惜水意识”,山东省滨州市水利局和住建局19日联合发布通知称,将于22日停水11个小时,此举迅速引发社会公众广泛讨论。21日晚,滨州节水办发布通知称,“鉴于市民对限水体验活动的不同观点”,将22日的停水活动调整为自愿节水活动,一场“以停水换节水”的活动终于没有上演。
滨州的自来水没有停,但这场风波引发的思考却不能就此止步。我们不禁要问,当地政府部门“说停水就要停水、说不停就不停”的底气在哪里?制定这些涉及重大民生利益的红头文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文件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近年来,类似这样的奇葩红头文件并不鲜见,有的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要求“复婚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全部没收”;有的变相出台违规的职业资格认证,要求从业人员必须交费参加培训。凡此种种,一些红头文件的任性和随意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暴露出管理者缺乏法治思维的短板。
红头文件大多由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是党政机关实施公共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它既是对法律原则的实际细化,也是政府部门处理法律没有规定问题的合法依据,更是处理纯地方性事务的合理规范。然而,正因为红头文件具有普遍的约束和规范社会公众行为的效力,其制定程序就一定不能马虎潦草、敷衍了事。反思一些违背国家法律、侵害公众利益的红头文件出台过程,大多与基层政府机关行事不懂法、不讲法、不守法有关。
因此,红头文件一定要纳入法治轨道,多念念法治紧箍咒,规范运行,才能防止被任性滥用。首先要提升政府机关部门的依法行政意识,每一份红头文件的出台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或者法律授权,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落到实处、贯彻始终。其次,立法、行政部门都应当建立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监督红头文件的合法性。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司法监督力量,尤其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一旦发现红头文件不合法,就应当在判决中阐明,并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这是治理红头文件乱象的根本之策。在红头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都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批评意见,才能从根子上制止奇葩红头文件的出台,才能充分发挥红头文件的积极作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划明跑道、制定规则,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