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通常说的“红头文件”
既关系老百姓的利益
又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
8月7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红头文件”不可任性。
“红头文件”发文有硬性门槛
什么样的文件能发,什么样的文件不能发,文件的数量是多还是少?《通知》明确了“红头文件”的门槛,内容必须合法、适当,发文数量需严控,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政府部门在发文时,需符合多个“不得”。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与同一级别的文件相冲突;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同时,“红头文件”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变更或者终止执行既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条件。
文件起草前先要评估论证
一项政策和规定,会对老百姓带来多大影响,在“红头文件”制定前,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通知》明确,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对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等进行评估。
对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安徽省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老百姓的声音,也要充分吸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应建立意见和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反映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不给“拍脑袋”决策留空间
为了防止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集体研究讨论制度。《通知》要求,未经集体审议决定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审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参会人员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做到有据可查。按照要求,主要领导不得在其他参会人员表态前发表倾向性的意见。
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管理。通常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需要超过5年的,应当在文件中载明。根据发展需要,以及法律法规的变更,行政规范性文件也需及时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