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江苏 职员)
7月18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邀请10位专家学者对今年二季度省级部门和市县政府报备的2件规章和4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第三方评价。今年开始,将以往的抽查点评变为全面审查。审查发现,部分地方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行政许可事项缺乏上位法依据等擅自“扩权”的行为。(7月19日《新华日报》)
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所以要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备并接受审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地方依法行政,不在源头上出现错误,从而防范违法行政的发生。但从理论上说,应该是两个方面的依据:一是,地方政府是向本级人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的,地方政府的错误决定,也只有上级人民政府才有权纠正,所以才要求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查;二是,上级人民政府也应该具有更高的行政能力和法治水平,可以为地方政府的行政提供把关作用。那么,这种审查就不仅是权力,更是一种监督、一种责任。
从逻辑上说,既然下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省政府审查备案,这就不是抽查所能解决的,全面审查、一个不漏就是一个必然的要求。当下级政府的文件报送之后,上级就应该经过审查作出结论。一是,文件完全规范,同意备案,也就是同意施行;一种就是存在违法的地方,需要进行修改后下发。省里对报送的文件只是抽查,这就有了问题。哪怕抽查90不行。那没有审查的10文件没有审查,究竟是同意备案了,还是不同意?不同意无法向下面交代,同意则是不负责任。过去有一些违法文件让人看不懂,与没有审查可能存在关系。
如何对备案审查的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完善规范的制度,这个制度首先要明确审查的要求是一律全面审查,一份都不能少,然后再明确审查的标准,审查的组织,审查的程序,审查的时间限制等,应该出台这方面的规范文件,并公示执行。江苏省还打算将地方性规章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更多地前移到文件制定过程中,把好源头关。但当务之急是真正落实全面审查制度。这里还有一个问题,过去实行抽查制度,那些没有被抽查到的文件,还是要进行补课,重新进行审查,而不能过去就算了。如果那些文件存在违法情况,一定要及时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