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快递】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19〕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在2019年7月底前,向自治区司法厅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录,并随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依据。自治区司法厅汇总审核后,编制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公布。市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当于2019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制定机关要认真界定区分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做到应审尽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公告”、“通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条例”。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计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四、确定合法性审核主体

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后,送自治区司法厅进行审核。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本级政府部门起草,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审核后,送市、县(市、区)司法局或者本级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可以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五、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擅自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冲突;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履行相关程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只要不违反中央规定、法规不禁止的,只要是发展有需要、人民有要求的,只要是别的省份能做、广西自己能定的,审核机构要解放思想、大力支持,不能简单以没有法律依据予以否定;决策事项存在法律风险的,审核机构应当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制定机关决定。

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厅(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经本级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请示本级政府并报送审核材料。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依据、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情况;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合规性评估审核结论;制定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事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涉及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提交性别平等评估结论。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以及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没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不规范的,退回起草部门重新办理或者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政府办公厅(室)对符合报送要求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收到的转送材料不全的,通知起草部门补正;起草部门不补正的,退回政府办公厅(室)要求起草部门补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程序由制定部门参照上述规定作出具体规范。

七、保障合法性审核时限

送请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即送即要审核结果,避免合法性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应当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问题疑难复杂,需要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者需要补正制定材料的,论证、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八、创新合法性审核方式

各级各部门要创新规范性文件审核方式方法,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咨询、协调论证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实效。审核机构要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统一文书格式,实行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九、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加大组织保障力度,配齐配强合法性审核工作力量。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本地区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督促检查。要强化审核责任,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中国广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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